

今日精选
Oct . 2025
1.《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4.《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大道之行,始于足下。持续更新、落地施行的一系列新政新规,正是企业稳健前行、基业长青的坚实基石。现在,就让我们共同聚焦10月,梳理那些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重点新规,为您的合规发展保驾护航!
为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完善公司退出制度,近日,《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针对“僵尸企业”退出难题,明确了强制注销的触发条件、程序规范及责任边界,进一步健全公司登记退出机制。《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企业及相关方需提前熟悉规则,做好应对。

1、强制注销触发条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强制注销(第二条)。
2、程序保障机制:强制注销前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九十日,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第三条至第五条);异议成立的,终止强制注销程序。
3、责任延续性:公司被强制注销后,法人资格终止,但原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第九条),避免“注销即免责”。
4、恢复登记路径:公司被强制注销后,若存在立案调查、诉讼未结、清算破产等情形,相关方可在三年内申请恢复登记(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恢复后需重新办理注销,逾期未办可再次强制注销。
5、失信惩戒措施: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异议或恢复登记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1、“僵尸企业”需及时注销: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的企业,应在期限内办理注销,避免被强制注销影响信用。
2、股东需履行清算义务:即使公司被强制注销,股东仍需承担未履行的清算责任,不可逃避法定义务。
3、股东需履行清算义务:即使公司被强制注销,股东仍需承担未履行的清算责任,不可逃避法定义务。
该《办法》将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出,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明确责任和程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企业应重视注销义务,股东需履行清算责任,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聚焦强化公平竞争保护、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加大处罚力度,对企业经营中的竞争行为提出更严格的合规要求。
1、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扩展,覆盖更多经营场景
(1)混淆行为:新增“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混淆情形(第七条第二款)。 企业需注意:不得滥用他人知识产权进行引流或仿冒,同时需防范自身商标、名称被他人恶意注册为搜索关键词或企业字号。
(2)商业贿赂:明确“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为贿赂对象(第八条)。
企业需注意:折扣、佣金必须“明示+如实入账”,禁止通过第三方变相贿赂;员工贿赂行为视为企业行为(除非企业能证明与谋取交易机会无关)。
(3)虚假宣传:严禁“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第九条第二款)。
企业需注意:电商平台企业需禁止商家刷好评、刷销量;自身宣传需确保“性能、功能、销量、评价”等信息真实,避免“全网第一”等虚假表述。
(4)商业秘密保护:扩大侵权主体: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视为侵权(第十条第二款)。
举证责任倒置: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需证明“不属于商业秘密”或“未侵犯”(第三十九条)。
企业需注意:加强商业秘密管理,如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标注“保密”标识、限制访问权限;一旦发现泄密,及时固定证据(如侵权产品与自身商业秘密的一致性、对方获取商业秘密的渠道)。
(5)网络不正当竞争:新增“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妨碍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第十三条),包括:
未经同意插入链接、强制跳转;
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产品;
恶意不兼容;
欺诈、胁迫获取他人数据;
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恶意退货。
企业需注意:互联网企业需检查自身平台规则(如导流、跳转、数据获取)是否符合规定;避免通过算法歧视、数据垄断挤压竞争对手空间。
(6)大型企业与平台义务:平台不得强制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第十四条);
大型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付款期限、方式”或拖欠账款(第十五条)。
企业需注意:平台企业需规范定价规则(如促销活动中的价格限制);大型企业需梳理与中小企业的交易合同,避免“超长账期”“霸王条款”。
混淆行为: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的,处5倍以下罚款;不足5万的,处2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
商业贿赂:单位罚款10万-100万(情节严重的100万-500万),个人罚款100万以下(第二十四条)。
虚假宣传:罚款100万以下(情节严重的100万-200万)(第二十五条)。 网络不正当竞争:罚款10万-100万(情节严重的100万-500万)(第二十九条)。
信用惩戒: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第三十三条);民事责任优先(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赔民事)(第三十四条)。
全面合规审查:针对新法修订要点,梳理企业经营流程(如商标使用、广告宣传、交易合同、网络运营、商业秘密管理),识别风险点(如是否有刷好评、是否有未入账的佣金、是否有滥用平台规则的行为)。
完善内部制度:制定《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手册》,明确“禁止行为”(如混淆、贿赂、虚假宣传)及“合规流程”(如折扣入账、商业秘密保护);
加强员工培训(如销售、市场、技术人员),讲解新法要求及违规后果。
加强风险监测:定期监测市场竞争环境(如竞争对手是否仿冒自身品牌、是否有恶意引流行为);关注监管动态(如市场监管部门的典型案例、执法口径),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纠纷应对技巧:若被投诉不正当竞争,及时配合监管调查(如提供合同、账册、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证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若自身权益被侵犯(如商标被仿冒、商业秘密被泄露),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25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扩展行为类型、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举证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企业需以新法施行为契机,完善合规体系,避免因“不懂法”“侥幸心理”陷入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单位需协助企业做好“风险识别-制度完善-纠纷应对”全流程管理,确保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32号公告就实施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以下是企业需重点关注的核心要点:
《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5年10月1日起,所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上市的药品均需执行新版要求(指导原则为推荐性)。
1、对比研究要求:企业需及时评估药品注册标准是否符合新版药典要求,需变更的应在实施前按上市后变更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2、标准执行优先级:注册标准检验项目多于/异于药典,或指标更严的,需同时执行两者;注册标准项目少于或指标低于药典的,必须执行药典规定。
社区慰问活动不仅为居民解决了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带来了切实便利,更在情感上拉近了社区与居民、邻里之间的距离,持续为幸福社区助力,让温暖在社区的每个角落长久传递
1、强制使用新名称:新版药典已修订通用名称的药品,必须使用新版载明的名称;
2、曾用名过渡: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与新名称同时使用至下一版药典实施之日。
1、实施日起新申请:提交的申报资料需符合新版药典要求;
2、实施前已受理未完成审评的申请:审评按新版药典进行,申请人需一次性补充技术资料;
3、颁布后实施前按原标准批准的药品:批准后6个月内必须符合新版药典要求。
1、提前梳理产品,对照新版药典完善质量标准;
2、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报告;
3、持续研究提升药品质量控制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 重点规范八大事项:
01
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属性及监管依据
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02
强调总行集中管理与风险管控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原则。总行需明确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涵盖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率、不良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对整体助贷业务及不同平台、产品实施严格管理。
03
严格合作机构准入与名单制管理
1、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有效开展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需与合作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的合作协议,包含本通知相关规定。
2、名单制与披露: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APP等渠道披露名单并及时更新;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合作。
04
规范成本核算与合作费用支付
1、成本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规模放松管理。
2、费用支付:按贷款实收利息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需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匹配;加强不同产品成本费用控制及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监测,合理考核绩效,及时纠偏整改。
05
强化风险定价与综合融资成本管控
1、定价要求:开展差异化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定价。
2、费率规范:合作协议需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费用标准或区间,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禁止平台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禁止增信机构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变相提高费率。
3、合规要求:确保借款人单笔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06
保障商业银行自主风险评价权
商业银行需充分获取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必要信息,与合法征信机构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合作协议需明确禁止平台运营机构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干预自主评审。
07
加强增信服务机构管理与风险防控
1、授信管理: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
2、增信合规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含跨省)的,需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08
细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
1、信息披露: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及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违约后息费等关键信息,明确除已披露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营销与催收:规范营销宣传,遵守网络营销规定;加强贷后催收管理,发现违规催收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终止合作。

该公告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个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政策适用、流程规范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规范平台企业涉税处理。
从业人员从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平台企业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关键计算规则:
累计费用=累计收入×20%;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平台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取得的服务收入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注意:连续12个月累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平台企业需引导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自行申报增值税。
代办流程:
身份核验与授权:先对从业人员身份实名核验,再取得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月度申报: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附件1)代办申报;超过免税标准的,平台企业需缴纳代办税费;
多平台汇总:从业人员一个月内从多个平台取得收入且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的,平台企业需在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附件2),分别代办申报并缴税;
信息提供:如实向从业人员提供代办申报、已缴税费等信息。
平台企业同时办理个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缴税的,可凭以下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
重要提醒:平台企业需保存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未按规定保存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信息报送: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税扣缴和增值税代办申报的,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依据2025年第15号公告);
信用责任: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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