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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9月起,这些新规正式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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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Sept . 2025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4.《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6.《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7.《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每月速递生效施行的新法新规旨在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稳定发展。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9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822日出台,2025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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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7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是符合条件的其他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如何办理?有无时限要求?


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四、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7号公告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7号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6年1月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纳税人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55万元,其他增值税销售额为45万元。那么,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为55%【=55÷(45+55)×100%】,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六、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5年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50%(=200÷400×100%)。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5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75%(=150÷200×100%)。


七、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20号公告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2019年4月至2025年9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万元,期间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0万元。该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2025年10月,该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进项构成比例为80%(=1600÷2000×100%),无需扣减转出的100万元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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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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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剑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情况、新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持续加大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彰显了司法机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二、推动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更加完善


《解释》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由1979年刑法的窝赃销赃罪改造、演变而来的一般性洗钱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已建立以第191条洗钱罪为核心条款,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一般条款,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补充条款的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范围最广、案件数量最多,依法惩治这类犯罪,对推进反洗钱工作走深走实意义重大。“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标准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此次“两高”又发布本《解释》,有助于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推动我国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更加完善。同时,《解释》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反洗钱法,对入罪标准、加重处罚等规定作出修改,对于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服务党和国家反洗钱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三、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


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设置了“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明确数额标准。2021年,为对接反洗钱国际标准,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确立了需综合考量上游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行为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定罪量刑的原则。此次“两高”出台的《解释》延续该综合性规定,既是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需要,也符合当前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现实要求。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准确适用该综合性标准?汪雷指出需重点把握三方面原则:一是总体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坚决落实反洗钱国际组织要求,对洗钱犯罪实施广泛、有效打击。即使涉案数额未达到原有数额门槛,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所得财物性质特殊或行为危害突出,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坚决定罪处罚。二是要切实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综合性标准不意味着“一律入罪”,应充分发挥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分层治理的制度优势,注重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确保罪责相当、公平公正。三是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作用次要、辅助,与上游犯罪关联弱、对资金控制力低。对此类人员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四、“情节严重”规定采用“数额+情节”双重限定模式


《解释》综合考虑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实践具体情况以及与“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洗钱解释》)的协调等因素,在第五条通过区分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财上游犯罪,分两款从掩隐次数、特定款物、赃物追缴、损失数额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对于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此次《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采用“数额+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即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如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者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的实害后果的,才能适用升档量刑标准,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上游犯罪被害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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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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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序推动卫星通信业务开放,促进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商业航天创新活力,培育打造新质生产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


《意见》提出目标,到2030年,卫星通信管理制度及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充分迸发,基础设施、产业供给、技术标准、国际合作等综合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手机直连卫星等新模式新业态规模应用,发展卫星通信用户超千万,推动卫星通信充分融入新发展格局,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围绕促进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从有序扩大市场开放、持续拓展应用场景、培育壮大产业生态、优化电信资源供给、加强卫星通信监管、提升协同推进合力等六方面提出19条思路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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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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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分类分级推进实施。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性质和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优先实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持续保障项目建成完工。对接近完工的项目,要抓紧推进建设、及时验收决算、及早投入运营。


对推进缓慢的项目,要进一步论证建设内容,研究压缩实施规模、优化建设标准、调整配套建设内容等,减少不必要建设成本,相关程序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总投资。政府方、社会资本方要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


2024年底前未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保障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依法合规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依法履约,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在符合放款条件、风险可控前提下及时发放贷款。对未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在充分尽职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期限、抵质押品等信贷条件。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不得无故终止,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承诺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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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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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进一步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优惠力度。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结合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该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2.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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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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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近年来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工作部署,推动我国人工智能综合实力整体性、系统性跃升。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演进,正从试验探索迈向价值创造阶段,引发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刻变革。一方面,经过市场初步检验,人工智能已具备解决一些现实场景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对产业降本增效、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等作用愈发凸显,社会各界应用需求空前强劲,处于应用落地的关键窗口期。另一方面,智能化新产品新场景竞相涌现,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穿戴、智能家居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不断推陈出新,智能机器人进工厂、进家庭渐成趋势,各类智能体已在生产生活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仍存在对人工智能作用认识不一致、供需对接不畅、应用落地存在“最后一公里”障碍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强战略引导和统筹指导,推动全社会深刻认识人工智能对生产力的革命性影响,全面推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二、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有哪些重大意义?

从技术发展看,有助于顺应和把握人工智能技术演进规律。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以新的科研成果支撑场景应用落地,以新的应用需求牵引技术创新突破,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双向赋能,有助于以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的确定性,应对技术和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加快形成更富生命力的中国特色人工智能发展路径。同时,主动构建与人工智能技术演进趋势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伦理规则等,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从国内实践看,有助于推动人工智能赋能高质量发展。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充分发挥我国数据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应用场景广阔等优势,加强人工智能与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开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新赛道,有助于拉动需求增长、加快动能转换、吸引全球对华投资,助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享人工智能发展红利。


从全球形势看,有助于构建更高水平国际开放合作。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坚持智能向善,把人工智能作为造福人类的国际公共产品,广泛开展人工智能国际合作,推动技术普惠和成果共享,共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全球合作,弥合全球智能鸿沟,让更多国家和人民共享技术进步带来的发展机遇。

三、主要内容

围绕行业应用需求和基础能力供给协同推进,提出一系列政策举措。一方面,以行业应用需求为牵引,统筹国内和国际,开展“人工智能+”6大行动。围绕科学技术、产业发展、消费提质、民生福祉、治理能力、全球合作6大重点领域,深入分析人工智能对各行业各领域范式变革影响,前瞻谋划“人工智能+”工作着力点。


另一方面,以硬基础和软建设为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夯实“人工智能+”行动 8 大支撑。深刻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演进规律,结合内外部形势变化,围绕模型、数据、算力、应用、开源、人才、政策法规、安全 8 个方面,系统构建人工智能基础支撑体系。

四、《意见》基地的定位和作用

应用中试基地是加速人工智能应用规模化、标准化、体系化发展的共性能力平台。结合“人工智能+”6大重点行动,通过在制造、医疗、交通、金融、能源资源等重点领域布局应用中试基地,汇聚行业资源和相关产业能力,培养人工智能专业人才、推广应用成果、孵化创新主体、打造开放生态。




07

《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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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8月发布《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旨在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该指引汇集了138项税费优惠政策,涵盖了乡村振兴的多个关键领域,为政策享受主体提供了清晰指引。


主要内容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免征契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印花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时,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农村土地和房屋进行确权登记时,不征收契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不缴纳水资源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修建社会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修建社会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时,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以及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2.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农田水利建设税费优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民住宅建设税费优惠: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减免水资源税。


3.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定期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促进农业经济循环发展税收优惠: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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