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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五一假期来临,一起来看看本月新规吧!

作者:公司股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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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y . 2025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3.《婚姻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6.《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每月速递生效施行的新法新规旨在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稳定发展。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5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旨在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别是针对经营者“卷款跑路”等行为,将于20255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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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一共分为二十七条,深入探讨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多个维度,对特定生活消费领域内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纠纷发生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提出了具体指导。


例如,在预付式消费中,责任主体的确定一直是个难题。有时候,消费者会遇到“名实不符”的情况,比如实际经营的是甲公司,但办卡时却是乙公司在收款,一旦出现问题,两家公司互相推诿,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该向谁追责。还有些时候,商家收款后跑路,消费者更是投诉无门。针对这些问题,新解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那么消费者有权依法向该经营者追责。


比如,甲经营者明知乙经营者以他的名义收取预付款进行经营,结果乙经营者跑路了,此时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甲经营者承担责任。在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如果消费者与特许人订立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合同义务、事后追认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履行债务,或者被特许人的行为让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合同约束,那么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被特许人追责。反之,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合同后,权益受损也可参照上述情形向特许人追责。即使不存在这些情形,但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的产生或扩大有过错,也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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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2025313日,国务院公布了由李强总理签署、于2025221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20255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既体现出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高度关注,也反映出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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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实质性内容17条(第18条为生效时间),其主要目的在于能够尽快就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快速解决的路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吸引外资,更好保护权利人权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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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不可避免地需要司法协助和国际合作,但这些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完成。《规定》要求,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这一规定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尊严的体现。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参与境外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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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婚姻登记条例》


20254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并于20255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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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优化婚姻登记服务方面,新修订《条例》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对婚姻登记场所的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为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保障。二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为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三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核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是婚姻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此前,全国21个省开展的“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便了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社会反响良好,试点平稳顺利。新修订《条例》此次修订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化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进一步提高便利性。实行“全国通办”后,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可以在新修订《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同时,为了确保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新修订《条例》增加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等,并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做好联网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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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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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


二是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及丧失规则,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


三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合并、分立等事项。


四是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五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确了集体财产的主要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确定了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了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建立财务会计、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制度及审计监督等作了规定。


六是规定了扶持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等方面,对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作了原则规定。


七是明确了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途径,明确了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建立了成员代位诉讼制度,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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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固化关检业务融合成果,适应海关通关业务新要求,海关总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予以整合修订。2025327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以下简称《申报管理规定》),自2025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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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为规章的制定依据(第一条);科学调整现行通关规范要求,顺应科技和应用的需要,明确以电子数据报关为原则、以纸质报关为例外的模式(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企业可以免予提交随附的单证的原则性规定,符合贸易便利化改革需要(第八条);将出口提前申报的期限从3天延长至7天,增强企业获得感(第九条);紧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优化不同情形下报关单修撤要求和流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申报管理规定》深度融合《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框架方案》有关内容,体现“整合申报”思路;新设“两步申报”“径予放行”等重大改革措施对应条款(第十条、第二十九条);删除“报关(报检)企业注册”“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等不符合现行通关业务要求的内容;删除“人工审核退回修改”等与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在制度层面固化海关改革成果。


删除关于报关人员备案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相衔接;删除“特殊申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保持协调,不再将集中申报作为特殊申报方式(第十一条);结合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的业务实际,《申报管理规定》明确其管理要求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执行,为出口涉检货物管理预留制度接口(第十二条);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径予放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化申报等相关管理要求的原则性规定,为创新特殊区域货物申报管理预留改革空间(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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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20253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名称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自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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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以下情形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3、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此次修订重点在于修订前,即使企业申请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的记录也不会被消除,长期影响着企业的信誉。修订后,企业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并通过审核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避免信用“污点”长期留存。这一举措回应了企业的期盼,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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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1号令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废止规章1部,修改规章16部。《决定》自20255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强化了涉企检查有关要求,明确了相关许可审批权限,对部分罚款事项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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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修订《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统筹,有效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三是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处罚力度,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处三万元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处三万元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决定》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等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罚款事项清理的部署要求对部分规章内容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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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于3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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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利于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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