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精选
Apr . 2025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
2.《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6.《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4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一、修订背景 二、总体思路 三、修改重点 四、监管措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共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是严格规范建设,严禁非法乱建。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明确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 三是明确各方责任,压实管理义务。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的运行安全职责及视频图像信息使用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单位对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密义务。 四是加大保护力度,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对保存期限届满后已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严格规范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要求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时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相关信息。明确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明确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备案和举报制度。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并对公安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施行以来情况,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规范审查程序,加大纠治当前各方反映突出的不当市场干预典型行为,助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据悉,《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将着力加强宣贯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规定,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去年8月正式施行以来,进一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了政府行为规范。但由于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较为原则,起草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惑和问题,亟须细化有关规定,保障条例落实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增强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在《条例》的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主要包括: 一是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细化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职责。压实文件起草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的责任。 二是细化审查标准。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明确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及合理实施期限、终止条件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市场竞争。 三是健全审查机制。在《条例》确定的审查机制基础上,明确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规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细化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和工作程序,规定起草单位不得以送市场监管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制度刚性。 四是强化监督保障。《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的规定,具体规定了举报的受理、移送、核查等程序,明确了抽查的方式和抽查结果的运用,细化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实。 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既需要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也需要事后的行政性垄断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在加强行政性垄断执法方面还将采取哪些举措?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在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性垄断执法是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护公平竞争的两道重要防线,需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实施办法》也规定,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起草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按照《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是强化执法办案,以案促改、以案促治。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招标投标等领域,立案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有力纠治了一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问题。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要求,部署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通过总局直接查办、挂牌督办、提级办案、联合办案等方式,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坚决破除阻碍经济循环的行政性垄断堵点。 二是强化综合施策,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反垄断领域“三书一函”制度,梯次运用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手段,推动政府行为规范。2024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提醒敦促49次、执法约谈32次,提出行政建议8件,有力规范和纠治了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落实“三书一函”制度,不断增强监管执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是强化制度供给,推动加强责任追究。针对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目前已经形成由1部法律、1部条例、2部规章组成的较为完备的全链条制度规则体系。
自2022年《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发布后,食品行业掀起了落实“两个责任”的行动热潮,两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暴露了诸多执行不明确的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以其文号简称为“97号令”),将60号令的名称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更加突出制定目的,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企业关键少数的“三类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从人员配备、人员培训考核、“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法律责任等方面对60号令进行了优化。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同时,明确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包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无需配备且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 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首次在部门规章的层面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修改考核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读本和配套题库》。 新增企业主要负责人也是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的对象。 明确企业仅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对“处罚到人”的关于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明确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界定上述人员范围。 修改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将原《规定》中其他主体类型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修改为应该参照本规定执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相关责任落实,强制扩大落实主体责任的主体类型。 参照执行的其他主体类型除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新增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推动进出境行李物品通关便利,进一步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予以整合修订。
2025年2月17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01 合理限定适用范围 02 科学整合监管要求 03 厘清申报、处置环节要求 04 固化实践成熟经验 05 支撑智慧海关建设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布《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了通用机场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通用机场建设、使用许可及备案、运营等各个阶段行业管理要求。
一、制订背景 二、颁行目的 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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