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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3月新规来了!看这8大亮点哪些与你有关!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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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r . 20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6.《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一同来看看3月有哪些对诸位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是文物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为最大限度确保文物安全,本次修订通过增加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设定不同档次处罚、提升罚款金额等方式,进一步增强法律震慑力。


《文物保护法》此次修订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导向,既强化文物系统性保护,又推动其创造性转化,为传承中华文明、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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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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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办法》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登记机关负责本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登记档案管理职责;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登记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是完善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细化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办法》对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存储要求、管理制度、保管期限等作出规定。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办法》还对电子登记档案的归档、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


三是完善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办法》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办理登记业务。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制度刚性约束。


四是优化登记档案查询程序,兼顾便利与安全。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办法》扩大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新增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破产管理人,并明确各类主体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提供互联网自助查询、下载服务。在便利档案查询与利用的同时,着力做好登记档案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归档时应当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进行专门标注或者处理,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明确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对查询下载的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逐页标注查询人员相关信息水印标识,防止被非法利用;规定查询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用登记档案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损害登记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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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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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加大了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首次将诚信计量引入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其中,集市主办者可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者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的经营者,可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为深入推进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利用电子计价秤作弊、“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重点、痛点:此次修订《办法》,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集贸市场内不法商家“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现象,解决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对现行《办法》内容不完备、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问题加以完善,进一步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大对相关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打击集贸市场内使用作弊秤、“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现行《办法》由原质检总局于2002年制定发布,时隔18年,直到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条款修正。《办法》规定了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集市主办者、经营者、计量检定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和罚则。《办法》实施以来,在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推动全国集贸市场内计量行为、计量器具管理逐步趋于规范。


二、《办法》适用的范围:《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办,由入场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三、《办法》如何明确集市主办者的管理职责:一是要求集市主办者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目的是有利于集市主办者对经营者的管理,也为消费者维权时查询经营者信息提供有效途径。二是进一步明确集市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内容,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等,特别强调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为集市主办者处理经营者计量作弊行为提供依据。三是将公平秤扩展为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并要求集市主办者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并予以标识。四是增加集市主办者诚信计量管理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体系,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五是明确规定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六是明确集市主办者对纠纷及时进行处理的要求及相关配合义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量计量结果产生纠纷的,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计量调解和违法行为查处。


四、《办法》对于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哪些要求:一是增加经营者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经营者应当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市主办者报备。三是明确经营者作为计量器具的使用主体,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四是针对当前电子计价秤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要求。五是增加经营者诚信计量义务,要求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办法》在加大了对集贸市场内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此次修订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增加了处罚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明确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二是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的罚款上限由一千元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三是对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四是明确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五是明确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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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本次办法的亮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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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合规相关定义

《管理办法》第三条给出了“合规”、“合规管理”、“合规风险”和“合规管理部门”的定义,为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合规规范不仅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外部规范,还包括金融机构落实监管要求制定的内部规范。合规管理对象不仅是经营管理行为,还有员工履职行为,意味着不仅要求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合规,还要求员工履职行为也合规,例如员工不得违规销售、泄露用户信息等。

二、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在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并对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要求。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工作职责。

三、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深化合规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等在合规管理中的职责和责任,使合规管理各环节责任明确,避免推诿。《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配,为金融机构落实执行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四、提供合规管理保障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提供充分保障,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人员素质方面,要求配备充足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履职保障方面,保障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知情权和调查权,以及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独立性;薪资报酬方面,要求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和考核管理制度;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合规培训机制。

五、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同时,给出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违法违规情形下的惩罚措施。

六、新规施行和旧规废止

《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并设定了一年的过渡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适应新规的缓冲时间,使其能够有序完成合规管理体系的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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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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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规则》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予以细化、量化,直接关系到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和监管权威性,对于促进公平执法、稳定市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各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三是结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实际,明确没收违法所得、共同违法人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等方面的要求;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的情形、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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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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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汇算清缴概念、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汇算清缴情形等内容。第二章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主要明确纳税人汇算清缴前需开展的准备工作,可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减免税及相关要求,以及异议申诉流程。第三章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主要明确汇算清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资料留存、更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延期申报等内容,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预约办理服务、政策解读操作辅导服务等。第四章退(补)税,主要明确汇算清缴退税条件、退税审核、账户要求、补税渠道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简易申报退税服务。第五章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汇算清缴各方责任、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标注、纳税信用管理、信息保密、责令限期改正、处理处罚等内容,强调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法律救济权。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生效时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两类情形。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更加注重稳定社会预期,结合近几年的服务和管理实践,将其中实施效果明显、纳税人感受较好的举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进一步健全汇算清缴服务管理体系。比如,将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汇算清缴初期预约办理服务以及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服务等举措写入《办法》,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汇算清缴;再如,《办法》基于部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对自身收入纳税情况有疑问或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的,税务机关提供异议申诉渠道。


《办法》更加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清晰界定汇算清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汇算清缴服务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比如,《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个人相关涉税信息保密,并列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渠道。


《办法》也更加注重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汇算清缴各类事项,指引纳税人做好各项汇算清缴准备。比如,汇算清缴开始前,广大纳税人可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梳理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的有关证据资料。以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为例,本次汇算清缴于2025年3月1日开始。系统也已于2月21日开放预约功能,有在3月1日至2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需求的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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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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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25年3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产品描述与界定见附件)CCC认证委托。承担相关认证、检测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另行公布。


二、2026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CCC认证通用规则和对应产品实施规则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备案后,方可开展认证工作。


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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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5年3月1日起调整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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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5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52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3.7元/小时;


二类标准调整为208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小时;


三类标准调整为18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四类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此次调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同时,还明确要求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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