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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一批6月新规即将影响你我生活!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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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une . 2025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3. 《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指南


4.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6.《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7.《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8.《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


9.《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芒种麦熟,夏意渐浓,一波新的法律法规正悄悄上线。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6月有哪些对诸位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10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202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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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修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前不久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现行《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条例》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二是相关主体的支付责任不够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三是有些制度措施比较原则,法律责任不够健全。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作出修订。

02
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工作职责


细化规定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中的职责。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


2、强化款项支付责任


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期限要求,增加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的,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3、完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措施


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清理拖欠力度。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投诉处理时限。规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4、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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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430日通过,20255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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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民营经济必将肩负更大使命、承担更重责任、发挥更大作用,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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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共9章7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指导原则: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及“两个毫不动摇”,强调其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中国式现代化生力军等核心定位,确立“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长期方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二、公平竞争:健全公平参与机制,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平等进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壁垒及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


三、投融资优化:降低制度成本,支持参与国家战略工程,完善融资风险分担、金融服务便利化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四、科技创新支持:鼓励牵头国家攻关任务,开放重大科研设施,强化技术服务、数据赋能、人才培养及知识产权保护。


五、规范引导:强化党建引领,推动规范治理,引导资本健康发展,防控廉洁风险及财务造假。


六、服务保障:建立政企沟通机制,落实法不溯及既往;遏制“四乱”行为,优化涉企事项办理、人才激励、信用修复、纠纷化解及海外权益保护。


七、权益保护:明确人身/财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规范强制措施、异地执法及政府履约,加强账款支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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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指南


为进一步提高申请效率,指导申请人按要求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对20233月发布的《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内容进行修订,现已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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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此次修订直击恶意撤三泛滥痛点,通过举证责任前置、证据形式标准化、审查流程规范化三大核心机制重塑规则,标志着商标“撤三”制度迎来全面革新。

二、重点内容

1、恶意申请行为全面遏制,真实性承诺成强制要求申请人需签署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承诺书,强制披露真实身份及与争议商标的关联性(如竞争对手、关联公司)。隐瞒幕后操控方将被驳回申请并列入信用黑名单,已有案例显示某申请人因未如实披露信息,不仅申请被拒,还被限制后续业务办理。


2、要求申请“撤三”时需提供初步调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商标注册人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经营状态或存续状态等信息,被申请商标市场调查情况,相关调查不限于专业类查询平台,被申请商标注册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线下生产经营场所等网络查询、市场调研、实地调查等证据材料。


3、先前申请指南曾要求撤三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撤销商标在综合性网上平台,比如主流搜索引擎(如百度、必应、搜狗等)、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社交媒体(如微信、微博、小红书等)进行关键词搜索商标核定注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行业性网站等平台检索调查证据。但本次修改未发现前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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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20256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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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同时,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坚持本职定位,并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统计监测等。


此外,通知重点从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角度,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出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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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25312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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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01

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作为流通转型、消费升级的先导产业,在降成本、支撑电商、服务民生、扩大就业中作用显著。2024年业务量1750亿件(连续11年全球第一),人均超120件,但伴随包装物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问题,需系统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循环经济体系等要求。2018年施行(2019年个别修改)的《快递暂行条例》仅原则性规定快递包装,难以适应治理需求。此次修改总结经验、填补制度空白,为包装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助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及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修订的主要内容
02

1、治理目标:明确快递包装治理以绿色化(材料/规格/方式符合环保标准)、减量化(减少单件包装量、避免过度包装)、可循环(重复/回收/资源化利用)为核心方向。


2、治理体系:构建全方位体系,①总体要求:保障寄递安全前提下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污染,符合强制性国标;②全链条覆盖:涵盖生产研发、产业协同、企业管理、回收利用、宣传教育等环节;③责任体系:明确企业、政府、行业组织、用户多方义务。


3、分工机制:①标准制定与监督:标准化部门与邮政管理部门协同制定国标/行标,邮政部门监督企业落实;②宣传引导:政府部门、地方及媒体开展公益宣传,提升环保意识;③企业责任:快递企业优化包装设计、推广可降解/可重复材料,制定操作规范及回收制度,加强培训;④协同发展:推动商品/电商企业与快递企业协同,推广原装直发减少二次包装;⑤行业自律:协会将包装使用/回收纳入自律范围并公示。


4、法律责任:①违规处罚:包装不符国标的,邮政部门依《标准化法》处罚(约谈、责令改正,涉罪追责);②企业未履行规范:未制定/实施操作规范或回收制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则罚款;③衔接责任:明确快递企业未报告一次性塑料使用情况的法律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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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联合发布《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615日起实施,原《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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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试行办法》自2014年发布施行以来,在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试行办法》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餐饮业发展需要和行业管理工作实际,难以全面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和法律法规最新要求,难以有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共25条(较《试行办法》增加1条),主要内容如下:


1、强化行业促进:突出发展导向,优化鼓励方向表述以贴合消费需求与行业需要,新增对外交流合作、数字化发展、标准制定、地方特色餐饮培育等鼓励条款;明确地方商务部门需制定促进政策、完善协调机制与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平台,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细化反食品浪费:一是落实反食品浪费法,明确经营者在食材管理、消费引导及团餐、宴席、自助餐、外卖等场景的具体要求;二是鼓励优化需求分析、充实菜单信息、配备公筷公勺、提供打包服务及“光盘奖励”;三是强化行业协会制止浪费职责,简化其一般性职责表述。


3、调整经营要求:删除食品安全、标价、促销等已由其他法规明确的条款,整合配送相关表述;依据反食品浪费法、固废法,完善厨余垃圾源头减量要求。


4、完善部门职责:商务部门新增制止浪费、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将“行业统计”调整为“监测分析”并增加高质量发展要求;明确可约谈严重浪费经营者;增设执法衔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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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近日,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56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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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等方面,规定了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技术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应用提供参考,对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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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MR/T 00012025)行业标准已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现予以公告,20256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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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意义

自然人网店在网络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各平台管理标准不统一,导致自然人网店良莠不齐,存在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问题,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该规范填补了自然人网店管理法律制度规则的空白,通过“四个统一”的管理框架,实现对自然人网店全流程全链条的规范,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二、主要内容

1、统一入驻标准:在入驻环节,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明确自然人网店入驻平台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集信息的范围,便利自然人网店市场准入。


2、统一运营规则:在运营环节,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运营检查、网店展示、信息公示、消费者投诉、合规管理、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督促自然人网店依法依规经营。


3、统一退出机制:在退出环节,细化落实法定信息公示要求,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统一数据报送标准: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的信息记录保存要求,以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要求,为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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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9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第23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202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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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在消费、金融、出行等社会各领域快速普及,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侵犯隐私、泄露个人信息的担忧,受到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制定出台《办法》是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重要举措,目的是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二、主要内容

1、合法性、最小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需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2、知情同意:必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未成年人需监护人同意),并提供撤回同意的便捷途径。


3、严格安全保护: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除非法律允许或单独同意)、最短保存期限、加密及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


4、告知义务:处理者需以显著方式告知处理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处理目的、方式、保存期限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权利行使方式。


5、特殊场景限制:在公共场所安装设备需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禁止在私密空间安装,并设置显著标识。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需提供替代方案(如密码、刷卡)。


6、技术安全要求:人脸信息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传输,应存储在本地设备;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目的所需最短时间。系统需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入侵检测等措施,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7、备案制度:人脸信息存储量达10万人时,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处理者基本情况、处理目的与方式、安全措施、处理规则、影响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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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118日通过,202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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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立法意义
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全文共九章85条,承载着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凝聚着社会各界对孩子们的深切关爱。


02
新法意义

1、坚持公益普惠:明确学前教育为民生工程,坚持公益普惠方向,扩大普惠资源供给,建立家庭困难儿童资助制度。

2、维护儿童权益:以儿童为主体,遵循“最有利儿童”原则,专设“学前儿童”章,系统保护其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受尊重照料及平等受教育权。

3、遵循科学规律:强调科学保育教育理念,契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与年龄特点,注重习惯养成与全面发展。

4、筑牢安全屏障:以儿童安全为首位,规范幼儿园安全区域选址,落实园所安全责任制,政府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5、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幼师地位、严格资质要求,强化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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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1225日通过,现予公布,202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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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完善监察派驻规定:明确国家监委派驻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向驻在单位下一级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校及国有企业再派出。


2、新增监察措施:构建轻重衔接的强制措施体系。①强制到案:针对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问题,增强执法权威;②责令候查:对未被留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减少留置使用以保障人权;③管护措施:对自动投案或交代问题的严重违法/犯罪人员,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管护以确保办案安全。


3、优化监察程序:①延长留置期限:经国家监委批准,十年以上刑罚案件可再延2个月;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新罪可重新计算留置期,解决复杂案件期限紧张问题。②明确公安机关职责: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看护勤务,规范队伍管理。③规范新增措施:细化三项新措施的时限、审批及操作要求,保障相关人员申请变更权利。④强化审理监督:规定审理程序,突出其对调查的审核与监督作用。


4、充实国际合作内容:衔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完善国家监委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丰富追逃追赃法律手段。


5、强化自身建设:①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机制;②对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监察人员,可采取禁闭措施防止后果扩大;③结合新增措施及企业权益保护要求,完善违法办案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

2.

公民权利保障与监察权监督制约

1、规范监察执法:总则明确“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职”为监察原则,贯穿修法全过程;监察程序章新增“调查人员应依法文明规范调查”,严禁暴力取证。


2、强化人权保障:监察原则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扩大权益保障范围至“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专设条款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3、严控强制措施:坚持授权与控权结合,新增监察措施列举适用情形,明确需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完善权益保障、刑期折抵及强制措施变更规定,严格限定留置“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条件与审批层级,减少留置使用。


4、监督约束监察权:将特约监察员实践成果入法,强化外部监督;新增禁闭措施;完善违法办案申诉与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依法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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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经2025418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202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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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于1997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了专章规定。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种子法的决定,主要对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作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种子法,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展品种权内容:保护范围从繁殖材料延至收获材料;保护环节从生产、繁殖、销售扩展至处理、许诺销售、进出口、储存;效力覆盖实质性派生品种、无明显区别品种及商业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生产的品种。


2、安排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家分步实施,由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明确权利归属: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育种,品种权申请权按单位与育种人约定执行(约定优先)。


4、延长保护期限:木本、藤本植物品种权保护期由20年延至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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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12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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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司法解释亟需与时俱进。为此,最高法启动修改调研,多次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部门代表等研讨,征求高院、院内部门、国务院、最高检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经多轮协商达成共识,最终形成新司法解释送审稿并经审委会通过。因修改幅度大,故新制定并同步废止原司法解释。


二、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理情形:呼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理决定类型(公开/不公开/无法提供等),明确“不予公开”情形需先复议(依据条例14-16条及2023年《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内容不符、侵犯商业秘密/隐私等情形的受理。


2、原被告资格: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法一致(认为权益受侵害的利害关系人);被告按“谁行为谁被告”原则,区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情形确定;结合法释〔2021〕5号及条例第四条,明确县级政府指定机构的被告资格。


3、举证责任: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主责(行政诉讼法34条),分项规定不同主张的举证;原告起诉不履行职责需提供申请证据,要求不公开隐私/商业秘密需举证相关信息;针对滥用诉权,规定原告需提供权益受损证据。


4、裁判方式:①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复议前置未复议、程序性告知、单独起诉信息处理费等);②判决履行(被告应公开则限期公开,依行政诉讼法73条);③确认违法(依行政诉讼法74条);④驳回诉讼请求(行为合法、逾期答复理由不成立等)。


5、预防救济:保留原司法解释规定,针对涉及商业秘密/隐私的不可逆损害,明确两种情形:信息未公开前原告请求不得公开,或诉讼期间申请停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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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后的《条例》于20255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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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条例》,这是时隔近12年之后的修订。这次《条例》修订,与时俱进完善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通过有针对性的查漏补缺、更新升级,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 


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持续走深走实之际,《条例》的修订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与2013年版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不少内容,进一步强化了相关约束,让制度长牙带刺。



二、适用对象


《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总则与领导要求:新增“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过紧日子”“腾出资金用于发展民生”等表述;明确领导干部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决策浪费,反对“四风”。


2、经费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禁摊派费用、禁采购无关资产、禁规避公开招标。


3、差旅与出国(境):禁无实质差旅、变相旅游;基层调研统筹规范防重复;出国严控团组规模、天数,禁一般性考察、变相公款旅游,新增“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4、公务接待:住宿、用餐、用车按标收费;工作餐禁高档菜肴、香烟、酒;禁跨地区迎送、层层陪同;禁超标准建设接待场所,禁以党性教育名义变相建楼堂馆所。


5、公务用车:统一编制、标准、购置管理;禁补贴变相福利、“既领补贴又用车”;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及豪华配置。


6、会议活动:会议计划管理、合并召开,禁层层陪会;禁提高用餐住宿标准、风景名胜区办会;培训优先线上;节庆展会禁攀比铺张、奢华设备;评比达标清单管理,禁举债创建、对基层达标。


7、办公用房:禁超标准建设装修;禁违规用专项债资金建办公房;闲置房调剂利用;超标整改优先调换合用,禁直接隔断封死。


8、资源节约: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政务服务设施实用化,禁“面子工程”。


9、监督追责:健全节约监督机制,新增对“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资源损失的领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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