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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3月起,这些新规正式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商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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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r . 2026

1.《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5.《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6.《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3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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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的重要空间,未成年人触网率持续攀升,在网络空间接触到的信息容易影响其身心健康和价值观塑造。社会各界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呼声日益强烈。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制定《办法》是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将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为具体制度规范,为网站平台、内容创作者等各方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

02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注重制度衔接。《办法》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类别和情形,参考并延续前期多部管理规定,提出对相关信息作出显著提示的要求,实现治理连贯有效。


二是强化经验提炼。《办法》总结近年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整治的各类突出问题,结合常态化治理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系统梳理,确保分类结果科学规范、体现共识。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办法》着眼网络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出防范要求。

03

《办法》如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分类?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从4个维度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界定。


一是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例如,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二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例如,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


三是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四是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例如,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04

《办法》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办法》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


一是明确内容呈现管理。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二是添加显著提示标识。一方面,明确提示义务。要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在信息展示前,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例如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另一方面,压实引导责任。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


三是健全技术保障措施。要求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05

如果违反《办法》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网信等有关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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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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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外贸易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李强总理指出,要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贸质升量稳。


对外贸易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对外贸易法是对外贸易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现行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施行,2004年作了全面修订,对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对外开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我国货物贸易规模稳居全球第一,服务贸易规模稳居全球第二。实践证明,现行法的制度框架总体可行。近年来,对外贸易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相关改革创新发展成果需通过法治方式及时巩固。同时,国际上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愈演愈烈,某些国家在贸易领域对我打压制裁,须在法律层面补充完善相应反制措施。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作针对性修订。对外贸易法修订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中央企业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草案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等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外有关做法,着力解决对外贸易领域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实效性、适应性。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既立足当前,将对外贸易领域改革举措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又着眼长远,妥善灵活设计相关制度机制,为实践发展预留空间。


四是坚持急用先行。统筹开放和安全,稳妥预置对外贸易领域反制措施,进一步丰富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11章80条,对现行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充实总体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出规定。同时增加对外贸易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


(二)落实改革举措。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等作出规定,并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等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三)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明确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网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并对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作出规定。


(四)丰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针对某些国家在贸易领域对我打压制裁等情形,修订草案补充完善相应反制措施。一是对有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情形的境外个人、组织,规定可以采取贸易禁限等反制措施,并对支持、协助规避反制措施的行为作出处罚。二是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明确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原因,可以采取贸易禁限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三是规定有关条约、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正常运转,使我国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条约、协定目标无法实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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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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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仲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提出要求。


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截至2024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282家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暴露出涉外制度缺乏、开放包容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推进新时期仲裁事业改革发展,亟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为法律制度,对仲裁法全面修订,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重要部署,立足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主要把握三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延续现行仲裁基本原则、制度的同时,对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着重对涉外仲裁制度进行完善。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兼顾我国各类仲裁委员会差异,综合考虑不同仲裁纠纷特点,统筹仲裁工作实践进程,为相关改革创新留出制度空间。


修订草案共8章9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明确规定仲裁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


(二)完善涉外仲裁制度。一是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将现行法“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修改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的仲裁”,使更多案件能够适用“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二是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增强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开放性、包容度及融通性。针对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间的涉外纠纷这两类特定案件,明确当事人除可选择通常适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外,还可选择在境内地点、按照约定仲裁规则、由符合条件人员组成仲裁庭这一特别方式进行仲裁。三是增设“仲裁地”制度,完善仲裁司法管辖规则。仲裁地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约定选择的某个国家或者地区,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证据规则、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司法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并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我国仲裁委员会、约定我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四是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明确支持我国仲裁委员会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涉外仲裁活动。五是支持我国仲裁委员会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明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三)提高仲裁公信力。一是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发挥仲裁委员会主体作用。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二是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恰当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要求仲裁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要求仲裁员披露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的信息。三是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增加“曾任检察官满八年”及“具有科学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可担任仲裁员,规范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明确仲裁员(法律类)应当参加统一职前培训,强化仲裁委员会动态审查仲裁员聘任资格的义务。四是明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加强对仲裁事业的统筹规划。规定司法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工作,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完善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五是强化仲裁活动主体的诚信义务,防范虚假仲裁。增加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并明确仲裁庭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


(四)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一是总结我国仲裁实践经验,明确通过网络进行仲裁的法律效力。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并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明确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发挥仲裁的高效优势。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也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三是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增加仲裁送达制度、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文件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增加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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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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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的修订背景?

国务院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深入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面临新的形势,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管控分区等发生了变化;国家公园法出台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措施需要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措施相协调,并进一步优化完善。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


二、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制度规范。二是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科学合理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制度。三是做好与国家公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三、条例如何调整完善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定位,对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出哪些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3种类型。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划定有关标准,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定位作了调整完善,将自然保护区界定为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规范和指导,条例明确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自然保护区建设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四、条例如何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严格把关,是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内在要求。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具有的条件,明确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同时,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整合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再设立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规定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将自然保护区的管控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五、在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方面补充完善了哪些制度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一是规定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二是明确对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时应当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独立登记单元。三是加强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四是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明确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五是加强日常巡护,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完善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


六、条例是如何具体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的?

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是这次条例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实施情况看,现行条例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有的不完全符合实际需要,执行中造成一些矛盾和问题。为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并与国家公园分区管控措施相协调,条例比照国家公园法关于国家公园分区管控措施的做法,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同时明确列出允许开展的必要活动,包括为保护自然保护区而开展的相关活动,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相关公共服务等,对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措施作了进一步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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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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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成为电商直播带货的主打商品之一,为消费者拓展了选购食品的新渠道。但与此同时,在大大小小的直播间里,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售卖过期食品、诱导场外交易等乱象也是层出不穷,有的消费者称之为“主播一张嘴,啥话都敢吹”。还有一些直播间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肆意夸大食品功效,甚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些老年消费者为了保健,被一些无良主播忽悠,从直播间买回了一堆“不吃不甘心、吃了更闹心”的“问题食品”,当他们想要退货维权时,还处处碰壁,也让广大消费者叫苦不迭。


以上这些现象,暴露出了网络平台入网审核缺位、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针对食品直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专门组织起草本《规定》。


《规定》共33条,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适用的范围。《规定》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全部纳入了监管的范畴。从直播平台到直播间,再到主播和MCN机构,都必须按照这个《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杜绝了逃避责任的可能性。


二是压实了平台的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平台要建立审查登记、培训、风险管控等制度措施,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规定》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在网售食品领域的“责任田”。


三是区分了不同主体的责任。针对不同直播形式的特点,《规定》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需要公示许可信息、查验供货资质,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


四是细化了禁止性的要求。《规定》明确了13类不得直播经营的食品,规范直播宣传行为,严禁虚假宣传和混淆食品类型等行为。相当于给直播带货列出了一张“直播禁售食品的负面清单”。


五是强化了监管的措施。《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直播经营食品纳入到日常的监管和年度抽检计划中,明确技术监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电子数据证据。


六是完善了消费者的保护。《规定》要求平台必须开通便捷投诉举报功能,及时处置消费者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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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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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目的是什么? 

做好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对于化解旅游纠纷、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投诉形式、受理渠道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效应对旅游市场发展新形势,依法高效处置旅游投诉,为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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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旅游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解决:一是双方协商;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法》主要规范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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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如何体现充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办法》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诉管辖规定,在原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基础上新增指定管辖内容,并明确对同一旅游纠纷都有管辖权时的处理方式,推动提高旅游投诉处理效率。《办法》进一步压缩旅游投诉受理时限、简化办理程序,为旅游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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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对旅游投诉处理与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衔接做了哪些修订? 

《办法》区分“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构成犯罪”三种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旅游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区分旅游投诉调解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原办法“立案”“案件”等相关表述进行统一修改,避免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处罚,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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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法》对旅游投诉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如何规定? 

《办法》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新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责任、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等规定,推动进一步提高旅游投诉处理工作质量,更好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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