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精选
Jau . 20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2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
5.《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修正)》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每月速递生效施行的新法新规旨在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稳定发展。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2026年1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标志着增值税制度从行政法规正式上升为法律,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现代税制的里程碑。
本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对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与完善。
核心内容与影响:1. 明确纳税人与应税交易范围:清晰界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明确了“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判定标准(如起运地、消费地、销售方所在地等),并列举了五类“视同应税交易”和四类“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增强了税法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2. 固化并优化税率结构:法律层面对现行三档税率(13%、9%、6%)及零税率予以确认。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主要适用13%税率;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及部分民生相关货物适用9%税率;其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主要适用6%税率;出口货物及跨境部分服务适用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要求纳税人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业务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
3. 完善应纳税额计算与抵扣规则:确立了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征收率)的基本框架。明确了销售额的定义、核定情形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六类情形(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餐饮娱乐服务等)。特别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留抵税额,纳税人可选择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这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4. 规范税收优惠与管理: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免税政策(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并列举了九类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如自产农产品、医疗服务、古旧图书、学历教育服务等)。授权国务院可根据需要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并建立了优惠备案与评估调整机制。强调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放弃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5. 优化征收管理程序: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款项、取得凭据或开票当日)、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应税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等)以及计税期间(按日、月、季)。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并建立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广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发票。
对企业的影响:增值税法的施行,使增值税征管有了更权威的法律依据,增强了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企业需对照法律,重新梳理自身业务涉及的应税交易判定、适用税率、进项抵扣合规性以及可能的税收优惠,确保准确进行税务核算与申报。对于从事跨境交易、兼营多项业务或涉及视同销售行为的企业,更需重点关注相关条款,防范税务风险。
核心内容与影响:1. 明确适用条件与范围:办法适用于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且计划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并满足特定数量门槛(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至100万非敏感个人信息,或不满1万敏感个人信息)的情形。明确排除重要数据的出境认证路径,并严禁通过数量拆分规避应进行的安全评估。
2. 确立认证流程与机构职责:个人信息处理者需向依法取得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认证机构需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开展活动,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有效期3年的认证证书,并需将证书信息报送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证机构负有持续监督职责,发现获证者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暂停或撤销证书,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3. 强化事前义务与过程监督:申请认证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履行告知、获取个人单独同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法定义务。评估需重点考察出境目的合法性、规模风险、境外接收方保障能力、目的地法律政策影响等。国家网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对认证活动进行联合监督和抽查。
4. 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建立了从申请、认证、持续监督到违规处理的完整链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投诉举报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发现较大风险或安全事件时,可对获证者进行约谈。违反办法规定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对企业的影响:对于涉及个人信息出境业务的企业(如跨国集团、跨境电商、云服务提供商、金融科技公司等),本办法提供了除标准合同、安全评估之外的又一合规路径。企业需首先判断自身是否满足认证适用范围,并严格履行前置的告知同意与影响评估义务。在选择认证机构、准备申请材料、接受持续监督以及应对跨境传输风险方面,均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同时,需警惕“洗数据”式的拆分行为,确保合规底线。
为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回应创新主体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系统性修改,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涉及发明人填写、优先权声明、创造性评价、包含算法与商业规则发明的审查、包含比特流发明的审查等多个方面,尤其突出了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领域专利审查的规范。
核心内容与影响:1. 规范发明人与申请信息管理:强调发明人应为自然人,要求填写所有发明人真实身份信息。专利代理机构需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强化了代理机构的责任。
2. 优化审查标准与程序:明确了分案申请中未声明优先权的后果。细化了创造性的整体评价原则,强调对技术问题作出贡献的特征才予考虑。完善了同日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处理程序。
3. 重点规范AI、大数据等新技术领域审查: 明确可专利性边界:新增规定,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特征的发明,若其数据采集、规则设置等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如非公共安全目的的人脸识别营销、基于偏见性别的自动驾驶决策),依据专利法第五条不能被授权。
细化“技术三要素”判断:通过新增大量示例(如船只识别方法、废钢等级划分模型),进一步阐释如何判断包含算法特征的发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强调应将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作为整体考量,算法特征若与技术特征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则其对创造性的贡献应予考虑。
强化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要求涉及AI模型构建或应用的说明,必须清楚记载模型模块、训练步骤、参数、与具体场景的结合方式、输入输出关联等,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4. 新增“包含比特流的发明”审查规定:针对视频编解码等领域,明确了单纯的比特流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不能被授权。但由特定视频编码方法限定的存储、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及存储介质,若能实现存储或传输资源的优化配置,则属于可专利的技术方案,并给出了相应的权利要求撰写示例。
5. 完善其他程序性规定:对植物和动物相关发明的审查、无效宣告程序、退款情形、延迟与快速审查、专利证书信息记载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对企业的影响:本次修改为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技术等高科技企业的专利布局与申请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企业研发和专利部门需深入理解新规对“技术方案”认定和创造性判断的标准,特别是在涉及伦理、隐私的领域,需确保发明内容合法合规。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更加注重对算法与具体技术问题结合、模型构建细节、技术效果的充分披露,以满足更高的公开要求。同时,新规也鼓励企业进行更高质量的、真正解决技术问题的创新。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首次进行重大修订,新法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一百一十九条扩充至一百四十四条,积极回应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进一步织密了社会安全治理的法网。
核心内容与影响:1. 扩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类型:新增或细化了大量处罚条款,例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考等行为;从事有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环境的活动,美化侵略战争等行为;违反规定升放无人机等升空物体;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扰民;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违反禁止接触规定(针对跟踪、纠缠等行为)等。这些规定使执法依据更加明确,有助于整治社会突出治安问题。
2. 加强对特定人群与权益的保护: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严惩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等行为。明确将学生欺凌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新增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处罚条款,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
3. 优化处罚程序与执法规范:强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充分释法说理。完善了调解制度,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人民调解并履行,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可不予处罚。细化了询问查证时限、通知家属、合适成年人到场、检查与扣押程序、法制审核、听证程序等要求,并多处强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权利。
4. 健全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增设“执法监督”专章,明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办案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不得剪接删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并列出了详细的追责情形。要求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予以封存,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对企业与公众的影响:修订后的法律对公共场所管理者(如旅馆、娱乐场所、大型活动主办方)、网络信息处理者、物业服务企业、饲养动物的个人等设定了更明确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成为违法活动的场所或工具。公众需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身行为边界,如文明养犬、避免高空抛物、合规使用无人机、在网络空间谨言慎行等。新法也通过完善程序,为公民在面对治安管理时提供了更充分的权益保障。
为适应信托行业转型发展,强化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紧扣“回归信托本源”、“强化受托人定位”的核心,对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全方位升级。
核心内容与影响:1. 重塑业务分类与信托本源定位:明确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类,要求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恪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最大合法利益服务。这引导行业从传统的融资类业务向真正的受托服务转型。
2. 全面强化公司治理与股东监管:要求将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治理目标。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特别是要求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由独立董事负责。细化了股东十余项义务,严禁不当干预、利益输送、违规质押股权等,并明确了主要股东在机构风险时的救助责任。
3. 夯实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建立覆盖所有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了净资本管理、风险准备金(信托赔偿准备)计提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穿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防止利益输送。
4. 细化业务经营与合规规则:列举了信托业务中的九类禁止性行为,如刚性兑付、资金池业务、为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监管另有规定除外)、不正当关联交易等。强化了信托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反洗钱义务、信息保密与保存要求。明确了固有业务的投资范围与限制,禁止开展实业投资等。
5. 实施穿透监管与分类处置:监管部门将对股东行为、关联交易和受托履职实施穿透式监管。根据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力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包括恢复和处置计划、接管、重组、撤销、破产清算等程序,并明确信托财产在清算中的独立性。
对信托行业及投资者的影响:新办法标志着信托行业“严监管”常态化。信托公司面临全面的业务转型、治理提升和合规改造压力,需重新梳理业务模式,清理不合规存量业务。对投资者而言,办法强化了受托人责任和投资者适当性保护,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风险。投资者应清晰认识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打破“刚兑”预期,选择治理规范、履职尽责的信托机构。
核心内容与影响:1. 增加关于人工智能的倡导性规定:新增条款明确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研发,完善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与安全监管。同时,支持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这为AI产业的健康发展与安全应用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指引。
2. 大幅提高法律责任与处罚力度:修正案最显著的变化是全面上调了罚款数额。对于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反特定义务等行为,罚款上限从原来的五十万元、一百万元,普遍提高到一千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也大幅提高。同时,对造成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设定了更为严厉的阶梯式处罚。显著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3. 优化与细化部分监管要求:强调推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运营者配合监管的义务及相应罚则。
4. 保持核心制度稳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核心制度框架保持不变,并在罚则上予以强化支撑。
对网络运营者的影响:处罚力度的大幅提升,意味着企业的网络安全合规成本与违规风险急剧增加。所有网络运营者,尤其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必须重新评估自身的网络安全体系,确保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包括制定内部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等级保护、做好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
企业需将网络安全投入从“成本项”视为“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投资”,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评估与改进机制。同时,从事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企业,需关注法律倡导的伦理与安全要求,将合规内嵌于研发与运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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