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精选
Aug . 2025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3.《住房租赁条例》
4.《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5.《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6.《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9.《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规定》
10.《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每月速递生效施行的新法新规旨在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稳定发展。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8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202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旨在解决执行异议之诉长期存在的裁判规则匮乏、审执协调不畅、关联纠纷合并处理困难、法律适用尺度不一及虚假诉讼频发等问题。 2007年民事诉讼法建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后,实践中因交易形式复杂化导致财产权利“名实不符”,加之原有规则多参照执行程序规定,存在救济制度界分不清、案件上诉率及再审率高的问题,亟需专门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实体保护并防范制度滥用。 《解释》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 一是细化程序规则,明确由提出执行异议时的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标的被多法院查封时以首封或优先受偿权人为被告、轮候查封人为第三人,案外人可合并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减少诉累并防范虚假诉讼。 二是明确判决效力与审执协调,案外人权益足以排除执行的,判决同时解除执行措施;审理期间执行依据再审或被执行人破产的,原则上继续审理,无法认定排除权益时中止诉讼。 三是细化实体权益保护,明确商品房消费者需满足“查封前签合法合同、支付全款或查封后交剩余款、用于家庭居住”方可排除执行,支持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规范合同解除后购房款返还,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已付房款可排除执行。 四是打击虚假诉讼,针对虚构租赁关系等行为,规定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等妨碍执行的,驳回诉求并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发文日期2025年7月22日,施行日期2025年7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出台,主要源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下简称“帮信”)治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犯罪仍处高位,占帮信犯罪案件总量的80%左右,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亦同步增长,虽案件数量同比下降但治理压力持续存在。 另一方面,犯罪呈现职业化、跨境化特征,形成“卡农—卡商—卡头”的稳定产业链,职业开卡人、养卡人专门提供“两卡”支持,跨境技术支持、“解封”服务等新型犯罪形态出现4 7。同时,涉案人员低龄化突出,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80%,25岁以下占比达三分之一,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因法律意识薄弱易被蛊惑参与甚至成为“卡头”。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既有规范效力层级不一、规则分散,导致“客观归罪”“同案不同判”,部分案件未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即认定帮信罪,亟需统一标准。 一是细化“主观明知”认定,新增3种可推定“明知”的情形,明确对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不影响认定。 二是调整“情节严重”标准,涉“两卡”案件中,银行账户需满足“本人3个以上且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或“非本人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电话卡等20张以上,均需先行查证被帮助对象犯罪金额。 三是明确宽严相济政策,对组织性、职业性、跨境帮信行为及骨干成员从严惩处,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情节较轻者从宽处理。 四是强调避免客观归罪,要求综合认定“明知”“帮助行为”及“情节严重”,涉“两卡”案件需先查证被帮助对象犯罪金额。 五是推动综合治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多部门协作。

《住房租赁条例》已经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住房租赁条例》的出台背景源于住房租赁市场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市场秩序不规范,虚假房源、恶意克扣押金、“群租房”安全隐患、长租公寓“爆雷”等乱象频发,租赁双方权益保障不充分,承租人面临合同不规范、退租纠纷等风险; 另一方面,机构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不足,经纪机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部分企业存在资金挪用、信息造假等问题。同时,监管机制不完善,租金监测、合同备案、信息共享等环节存在短板,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各方权责,将实践中成熟的管理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填补住房租赁领域专项立法空白,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主要内容涵盖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管理体制,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全国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动房源核验、合同备案、信息共享等工作规范化。 二是规范房源与租赁行为,要求出租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禁止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明确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面积需符合地方标准;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实名签订合同并备案,合同需约定押金规则,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禁止暴力逼退承租人。 三是强化企业与机构监管,住房租赁企业需具备相应资金和管理能力,设立转租资金监管账户,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并建立租赁档案;经纪机构需核验房源、实地查看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明码标价,禁止发布虚假信息。 四是建立租金监测与服务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并定期公布信息,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备案、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升市场透明度。 五是完善安全与保障措施,明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要求企业保护承租人个人信息,对擅自扣减押金、发布虚假房源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强化租赁市场风险防控。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经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源于政务数据共享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痛点。长期以来,政务数据存在“数据孤岛”“数据壁垒”问题,纵向层级制权责分割、横向部门化信息壁垒及技术标准多重异构,导致部门间数据不通、重复采集,甚至部门内部不同业务处室间也存在数据壁垒,影响政策协同与行政效率。同时,统筹管理机制不健全、供需对接不顺畅、共享应用不充分、标准规范不统一、安全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突出,亟需通过立法建立统一规则,将实践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填补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立法空白。 条例主要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等原则,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国工作,政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共享。目录管理实行统一目录制度,政务数据按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目录需明确数据项、提供单位等信息并动态更新,禁止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共享。共享使用方面,要求政府部门不得重复采集可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明确数源部门牵头收集职责,规范共享申请、审批回复等流程,上级部门需及时回流区域政务数据。平台支撑上,国家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现有政务数据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体系,原则上不再新建跨业务共享交换系统。安全保障方面,按“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明确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要求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数据篡改、泄露等,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对泄露隐私、滥用职权等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18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5次部务会、2025年3月31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2025年5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解决原有制度适用范围有限、鉴定程序不统一及效率不足等问题。原《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仅覆盖工伤保险领域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无法满足养老保险领域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的鉴定需求,且旧流程存在时限长(60日)、材料重复提交、流程疏漏导致权益兑现受阻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扩大适用范围、统一程序规范、提升鉴定效率与便民性。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两类: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与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以及新增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是统一鉴定程序,规范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流程,明确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及复查鉴定,省级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 三是压缩办理时限,将鉴定结论作出时限从60日大幅缩短至15个工作日,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伤病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四是优化便民措施,通过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提交材料,取消单位盖章要求,允许近亲属代为申请,引入智能评审系统和远程视频会诊等技术手段提升效率。 五是强化监管机制,明确鉴定委员会职责(选聘专家、组织鉴定、保管档案等),要求材料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鉴定等行为依法追责。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源于我国人口结构变化的迫切需求。近年来,我国人口出生率持续走低,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少子化与老龄化交织导致劳动力供给减少、社会抚养压力加大,优化人口结构成为重要议题。 此前地方生育补贴多局限于二孩、三孩,覆盖范围有限且标准不一,未能有效缓解家庭养育压力。202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育儿补贴”,7月实施方案落地,标志着国家层面将生育支持政策从局部探索推向全国普惠,旨在通过直接经济补贴减轻家庭养育负担,提振生育意愿,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补贴对象与标准,覆盖所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包括2025年1月1日前出生的未满3岁婴幼儿(按剩余月数折算);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不计入低保、特困等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 二是简化申领程序,8月下旬陆续开放线上申领(通过全国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政务服务平台及支付宝、微信等入口),线下可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申领材料仅需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依托部门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提交。 三是保障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设立“育儿补贴补助资金”,承担发放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的约90%(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比例补助),地方提标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四是强化管理监督,建立全国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监测,审计、财政部门全程监督资金使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规行为,确保补贴发放安全规范。 五是体现普惠性,首次将一孩纳入补贴范围,与二孩、三孩标准一致,旨在覆盖育儿家庭主体,改善一孩生育体验以促进再生育考虑。



2025年2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令第226号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旨在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吸收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实践经验,解决风险揭示不足、行业信息披露不明确、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缺乏规范、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缺失等问题,将实践中成熟管理经验上升为部门规章,填补相关领域制度空白,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强化风险揭示,要求充分披露对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未盈利企业需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及影响。 二是明确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结合所属行业特点披露相关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便于投资者决策。 三是规范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禁止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的第三方编制或审阅披露文件。 四是确立暂缓、豁免披露制度,明确相关条件和程序,防范滥用。 五是将可持续发展报告纳入强制披露框架,要求按证券交易所规定发布。 六是调整监事会相关规定,将定期报告审核职责调整为由审计委员会承担。 七是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将触发披露时点从“知悉时”调整为“应当知悉时”。

2025年6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6号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深化和交易品种创新,2005年施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求: 一是原有监管框架侧重机构准入,对业务规范、风险管理、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难以应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新型风险; 二是货币经纪业务范围需进一步明确,数据服务等新兴业务缺乏统一规范; 三是监管职责需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衔接,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统筹监管地位; 四是实践中存在部分机构内控薄弱、经纪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亟需强化公司治理与合规要求。此次修订旨在将试点经验上升为正式制度,填补监管空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货币经纪行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货币经纪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为金融机构间金融市场交易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境内出资人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且满足5年以上代理业务经验、连续盈利等条件,境外出资人需为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且经营满20年。 业务范围涵盖货币、债券、外汇、黄金及场外金融衍生品等经纪服务,并新增数据服务,但不得从事自营业务。制度设计上突出四大核心: 一是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要求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禁止数据泄露和跨境违规流动,明确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责任; 二是规范经纪业务流程,强调交易前客户资质审核、交易中信息保密与即时确认、交易后资料保存(至少5年),禁止提前透露交易方身份、编造报价信息或赚取价差收益;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设立独立合规部门,实施“前台交易与后台确认分离”“最小授权”原则,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四是压实监管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监管,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对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措施,经纪人违法违规需追责至机构及个人。办法同步废止原试点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货币经纪行业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监管新阶段。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4月2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01 修订背景 立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背景主要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商用密码管理的决策部署,细化上位法要求,解决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中存在的应用不合规(如机械堆叠产品、外挂式改造)、使用未经检测认证的产品或技术等安全隐患,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 02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方面,监管职责上,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会同网信、公安部门统筹全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密码管理部门与网信、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作,保护工作部门需编制行业商用密码使用规划并每年3月31日前上报管理情况。运营者作为责任主体,需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原则,建立使用、应急处置、重大事件报告等制度,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须经检测认证合格,技术需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查鉴定,对存储、使用、传输的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须用商用密码保护。 人员保障上,需配备密码相关专业人员(如密钥管理员、密码安全审计员)并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定期培训。全生命周期管理中,规划阶段需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并通过等保评估,建设阶段按方案实施且运行前需通过评估,运行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等保评估,未通过评估需改造;已建和在建项目需按规定补做评估或完善系统。报告要求方面,运营者每年1月31日前向保护工作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使用及评估情况,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需及时报告。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解决过往执法中裁量权缺乏统一细化标准导致的“同案不同罚”问题,维护法律权威性与执法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网信工作实际制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网信部门对法律原则性规定或弹性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标准,适用时需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类:对“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给予当事人纠错空间2;从重处罚适用于屡教不改(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及严重危害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或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情形。 程序上严格落实“一事不再罚”原则,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需罚款的按高数额规定执行,多个违法行为则“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监督机制要求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制定基准,处罚前充分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并通过上级检查评查形成闭环监督,确保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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