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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3月又有一波新规与你我都有关!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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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R . 20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4.《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5.《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3月有哪些对诸位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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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刑法修改通过“一对一”访谈、走访等形式听取了百余位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员工等不同人员意见,结合企业的实际困难,聚焦实践中的迫切需要,将实践中民营企业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修改涉及的条文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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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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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现行档案法各项规定,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健全档案各部门、机构职责
一、健全档案各部门、机构职责


《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以及机关单位档案机构的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同时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



二、完善档案监督、管理措施



《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提高开放效率,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档案的规范化。



三、细化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分别对单位/个人涉及归档、移交的违法行为、单位/个人侵占或挪用档案馆馆舍可能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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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不得抛扔快件、踩踏快件,违者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除上述之外修订后《办法》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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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强调绿色发展原则

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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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出诚信经营原则

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事项,细化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和作业规范要求。


03
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

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强化快件查询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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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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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



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的行为。这样可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和不当销售行为的产生,增加保险行业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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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办法》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要求 



(1) 保险销售人员以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执业证件;以非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本人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全称、本人执业证件编号。


(2) 保险销售人员应根据《销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应按《销售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销售办法》针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1) 应建立健全保险销售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与其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销售人员身份和保险销售业务真实性管理,定期自查、评估制度有效性和落实情况;明确各级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销售管理责任,建立销售制度执行、销售管控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销售业务,不得利用开展保险销售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 应建立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收付管理。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者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


(3) 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人员档案、投保资料以及开展可回溯管理产生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档案资料,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归档资料和数据的保管、保密和调阅程序。档案保管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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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



酒驾最新检验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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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同时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于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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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电子发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顺应电子发票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首先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其次根据电子发票的管理需要,增加“额度确定”的发票领用方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同时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管理要求,增加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基本管理规定。


二、增加关于发票的数据安全规定


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的职责、纳税人“发票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以及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的第三方“接受税务机关监管”的责任。


三、细化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


《实施细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虚开发票的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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