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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5月新规来袭,将这样改变你的工作与生活!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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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Y . 2023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4.《征兵工作条例》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2023年5月有哪些对企业和个人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哪些新规定?来看看农业农村部负责人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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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承包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出台《办法》,一是贯彻落实现行政策法律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和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2018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通过《办法》的实施,把中央的政策法律转化到具体工作中,是落实落细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满足实践需求。

据统计,全国近98%的承包农户签订了约2.16亿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是也存在一些因合同未签订或签订不规范、变更不及时等引起的纠纷。适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出台《办法》,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能够更好维护亿万承包农户的切身利益。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细化承包方案的制定程序,明确承包方案应当符合的具体要求。三是明确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四是明确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五是明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情形、内容和组织实施主体。 

《办法》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了依法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的要求,对于承包方分立、合并和消亡或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规定需要依法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并明确了具体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是增加了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指导地方提升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对强化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承包合同网签、完善承包合同日常管理等作出规定。

三是增加了承包经营权调查的要求,明确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对调查内容、实施、成果和组织实施主体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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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0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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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针对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暴露出的新问题、新情况,聚焦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充分考虑企业新技术、新装备的运用和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等因素,明确了3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其中管理类共3项,吸取近年来工贸企业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频发事故的教训,增加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行业类列举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共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专项类列举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共1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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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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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到: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信息机构进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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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不诚信申请行为发生:

《办法》规定信用主体在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对于信用主体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将受到以下严厉的惩戒: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


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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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征兵工作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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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条例》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务国防需要,以提升兵员征集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征兵工作程序为重点,对征兵工作全流程进行体系设计和整体优化,着力构建程序规范、责权明晰、平战衔接、快捷高效的新时代征兵工作体系,为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共11章74条。主要从制度上健全征兵组织领导机制,构建从国家到省市县纵向贯通、从政府到高校横向覆盖的征兵组织领导体系;优化征兵组织实施办法,完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交接运输、检疫复查等机制,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加强征兵综合保障,推进征兵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公民应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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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发文明确: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2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又可以减轻负担了!相关政策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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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降至1%。其中,个人费率需要小于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4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降低50%。


需要说明的是:


一、这个社保减免的优惠政策,是一个延续性的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优惠,自出台以来已经几经延期,本来是2023年4月30日到期了。随着这个文件的发布,优惠时间进一步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虽然缴费减少了,但对于职工的相关失业、工伤保险权益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的待遇依然会按时、足额进行发放。


三、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2024年年底之前,继续可以少交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了,虽然力度比不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但对于相关企业而言也算是一个小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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