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精选
APR . 20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
2.《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5.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完善指导思想和原则,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
修正草案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明确合宪性审查要求
修正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明确法律草案的说明、统一审议等环节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英华表示,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是落实依法立法原则的重要途径,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保障良法善治。
(三)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任务职责,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修正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四)完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因地制宜和区域协调
目前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本次修正草案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同时将“环境保护”事项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这意味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有望进一步扩大。
02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遴选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制定本市中医治疗优势病种诊疗规范,建立中西医同病同效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考核评估机制;编制和推广使用统一的中药编码体系,促进中药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中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闭环监管和溯源;规定中医药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中医药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风险预警制度。
03
04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千人千面”的问题,《办法》规定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为规范此类广告行为提供依据。
05
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抽逃资金
《管理办法》主要从履行出资义务和禁止抽逃资金两个方面做出规定。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要求机构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和机构章程、设立协议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禁止抽逃资金方面,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
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全流程监管
在预算管理方面,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体量规模等情况,要求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在收入管理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在预收费监管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在资金使用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成本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
防控校外培训机构债务风险,防止资金链断裂
全面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监督工作
《管理办法》对举办者取得分红回报的规定
《管理办法》区分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两种情形,对收益分配分别做出规定。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净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其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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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 20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
2.《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5.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一)完善指导思想和原则,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
修正草案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明确合宪性审查要求
修正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明确法律草案的说明、统一审议等环节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英华表示,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是落实依法立法原则的重要途径,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保障良法善治。
(三)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任务职责,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修正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四)完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因地制宜和区域协调
目前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本次修正草案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同时将“环境保护”事项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这意味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有望进一步扩大。
02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遴选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制定本市中医治疗优势病种诊疗规范,建立中西医同病同效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考核评估机制;编制和推广使用统一的中药编码体系,促进中药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中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闭环监管和溯源;规定中医药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中医药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风险预警制度。
03
04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千人千面”的问题,《办法》规定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为规范此类广告行为提供依据。
05
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抽逃资金
《管理办法》主要从履行出资义务和禁止抽逃资金两个方面做出规定。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要求机构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和机构章程、设立协议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禁止抽逃资金方面,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
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全流程监管
在预算管理方面,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体量规模等情况,要求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在收入管理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在预收费监管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在资金使用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成本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
防控校外培训机构债务风险,防止资金链断裂
全面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监督工作
《管理办法》对举办者取得分红回报的规定
《管理办法》区分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两种情形,对收益分配分别做出规定。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净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其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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