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精选
APR . 2023
1.《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4.《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5.《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6.《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3月有哪些对企业和个人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今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报记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负责人的权威解读内容,就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新修订实施的《标准化法》以及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都对国家标准管理体制的完善提出更高要求。由此,发布于上世纪90年代的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同时,近些年我国在标准化工作实践中积累的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做法,也需要及时纳入《办法》中,以更好地支撑和保障国家标准工作的开展。 《办法》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对国家标准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国家标准所涉及的领域,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上增加了《标准化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规定,增加了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增加了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办法》明确,“对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才能确保其有效实施时,应当研制和使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同时规定了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 《办法》明确了制定国家标准的程序性规定。比如,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验证、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分类规定了标准制定周期;明确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 为推进标准供给能力提升,拓宽国家标准制定渠道,《办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增设团体标准转化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为应对突发紧急事件,《办法》明确制定过程可以缩短时限的情形和要求; 为适应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需求,《办法》明确国际标准的采用和转化运用要求,同步开展国家标准外文版编译、发布;提出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办法》还充实了标准实施相关内容,规定国家标准出版后,应免费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明确新旧标准转换效力、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等标准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立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和标准更新机制。 《办法》通过明确国家标准制定的程序阶段构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主体和工作内容,以及阶段之间的转换条件,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国家标准制修订机制。 一是明确了制定国家标准的总体原则。 二是确立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要求,如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三是提供了社会各方参与的途径或方式,如在项目提出阶段,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在国家标准实施时,鼓励个人和单位反馈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标准化法》明确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职责和定位,但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并未明确。 《办法》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于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 在标准化工作实践中,很多行业协会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办法》将行业协会的职责定位于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
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 《管理试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 二是明确备案要求。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等要求。 三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五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限制;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币种的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案要求。 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将更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落实《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总体要求,在充分总结试点注册制成功经验基础上,我会起草了统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规范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将《注册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着眼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按照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原则,全面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化导向、便利投融资活动、信息披露严格、机构责任到位、风险防控有效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充分考虑各板块服务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特点,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注册管理办法》的起草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总结试点注册制阶段成功经验做法。《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总体借鉴了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试点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增加制度包容性、明确并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成功经验。
二是便利直接融资。精简优化现有主板发行条件,全市场适用基本统一的发行条件,逐步将现行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扩大资本市场覆盖面。优化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建立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提升直接融资效率。
三是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明确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要求,细化落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信息披露法定义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四是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注册制不是随意发行、随意上市,而是要求公司必须符合最基本的股票发行上市条件,满足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全面实行注册制充分尊重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现实复杂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全面负责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加快职能转型,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统一审核理念和标准,强化对交易所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控各种风险,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二、《注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发行条件 注册程序 信息披露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为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的伟大成就,银行保险消费者总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丰富多样,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国之大者”,是金融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管理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最直接的体现,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强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完善监督管理规则、及时惩处违法违规现象等方面,建立了行为监管框架,全方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水平,银保监会制定出台《管理办法》。
制定《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一是既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又注重构建长效机制,从行为规范角度,全面覆盖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同时通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经营战略,建立完善消保审查、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机构管控、消保内部考核和审计等工作机制,构筑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对规范机构行为发挥长效作用。
二是既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又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消费、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强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推动诚信文化建设,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理性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是既着力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又注重构建包括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等多主体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工作原则等内容,指出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建设和各项机制作出规定,明确“两会一层”消保工作职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等11项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全方位、系统化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对银行保险机构产品设计、信息披露、营销宣传、销售行为、公平定价等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以及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等。
第四章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及时理赔,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第五章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对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满足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金融服务需求、规范营销和催收行为等作出规定,优化服务品质,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章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对银行保险机构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外部合作、系统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在消费者授权同意基础上开展各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开展外部合作应当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等事项,并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和权限。
第七章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职责,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等作出规定,夯实行为监管执法基础。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1.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
一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要求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二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包括着眼事前预防的消保审查机制、规范销售过程的可回溯管理机制、约束合作行为的合作机构管控机制、妥善解决纠纷的投诉处理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的考核与审计机制等,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筑牢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四梁八柱”,激发内生工作动力,形成不断提升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的良性循环。
2.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一是统一同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将对银行业机构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保险公司。
二是统一线下和线上业务监管要求,将禁止第三方机构在营业网点以银行保险机构名义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扩展适用至自营网络平台;将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传递其个人信息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互联网平台。
三是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追责处罚力度。《管理办法》对于银行保险机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行为,除有关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相关董事及高管责任。
3.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管理办法》积极回应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比如:针对“滥收费”“霸王条款”“砍头息”等问题,规定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在协议约定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通过格式合同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针对不当催收、暴力催收问题,规定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针对“核保空心化、理赔核保化”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及时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4.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使行业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提出了要求。同时,对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针对性设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范,包括: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书面形式征求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时应当以醒目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遵循权责对应、最小必要原则设置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系统权限;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记者:《办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记者:《办法》在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明确生产销售者“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人员的属地监管责任。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制度,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要求生产者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建立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相互协调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和直接监管责任,充分保障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记者:《办法》提出了哪些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答:《办法》聚焦生产行为难规范、监管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明确全覆盖例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等要求。细化检查要点、检查内容和结果处置等规定。有效发现系统性问题,实现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着力打通协同监管堵点,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氛围。
记者:《办法》是如何推进构建科学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的?
答: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我们必须深刻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服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就是以创新制度深化改革为根本动力,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市场监管工作总思路,着眼于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着力构建科学、严格的监管体系,既充分考虑基层监管执法的既有经验,又注意与《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积极推进监管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全面提升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记者:《办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标签标识主要规定了什么内容?
答:《办法》规定了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注内容,并要求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情况进行选择,出现问题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方便监管者实施有效监管。比如,保质期可以反映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程度;材质、产品标准代号是反映安全性特性的全方位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和警示信息有助于消费者掌握产品特性,真正保护消费者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强制性要求,必须进行标明。通过强调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指导消费者科学使用食品相关产品,避免因误用带来质量安全风险。
记者:《办法》对生产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办法》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建立了涵盖生产、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控制制度。要求生产者建立原辅料管理、生产关键点控制、出厂检验控制等管理制度以及控制措施,形成相应的记录。要求生产者实现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进行有效控制,并及时排查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针对生产全程控制各个环节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督促企业严格整改落实,保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安全。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还有“摘帽”的机会吗?《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如“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修复后,不再公开、共享、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已经修复的失信行为相关信息,移出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条例》还推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规定相关组织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文书,可以在其信用记录中添加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反映信用主体的重整情况;相关组织应当参照一般信用主体对重整后的信用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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