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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企业如何做好带薪年休假管理?本期高频问题解答不容错过!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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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SEPT. 2023

  • 2023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措施》中明确规定:“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措施》一经发布即迅速得到各级政府的全面推进和网友的大力支持,国家对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视程度的提高也意味着未来用人单位进行带薪年休假管理的难度将加大。


近年来,因带薪年休假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多,企业稍有疏忽或遗漏就很容易被劳动者抓住把柄并据此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对广大企业来说,正确识别法律风险,走出误区是做好带薪年休假管理的关键,本期法讯详细整理了几组高频问答,一文帮助企业快速读懂带薪年休假!



01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依据上述规定可知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必要条件为:

1、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工作满12个月以上; 

3、工作必须为连续,即不能中断。


(一)“职工连续工作”的时间起算点


“职工连续工作”的时间起算点并非职工入职本单位之时,而是职工开始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第一天,即起算点可以在本用人单位开始,也可以在上一家用人单位开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职工并非入职本单位一年后才开始享有带薪年休假,以上两种情形满足任一一种即可。


(二)深圳地区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必须在时间上无缝对接


即劳动者在进入新单位时工作日不能间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在适用的同时需强调‘连续工作’必须是无缝对接,即劳动者在进入新单位时工作日不能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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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由此可知,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标准是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越长则都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越多。本条规定中易存在误区的地方如下:


一、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根据人社厅函〔2009〕149号《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此处累计工作时间需要与连续工作时间进行区分,前者用以确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后者用以确认是否有资格修年休假。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总结而言,累计工作时间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工作时间内职工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必须为全日制用工。

3、由职工对累计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其应提供社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保记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二、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在新单位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企业规定“带薪年休假当年未休完即自动作废”有效吗?



福利年休假可以书面约定一致后确认“自动作废”,法定年休假则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年休假可分为福利年休假和法定年休假两部分,前者为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发放给职工的福利,是基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而设定,因福利年假本身即为约定而来,可以双方约定同意“过期作废”。但法定年休假系法定内容,不可经约定使其作废。

与此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可以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考虑职工意愿”为原则进行跨年休。若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息的,可以征得职工同意安排其在下一年度休假,若职工不同意的则需要支付三倍工资(含应当支付的正常工资)。【文末附案例:(2019)粤03民终5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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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何发放?




01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02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03
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则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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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深圳地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因此若职工2022年度未休年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应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算。若用人单位要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审期间提出。当事人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末附案例:(2020)粤0304民初11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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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海涵律师法律建议



一、文本制定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内容及程序均须符合法律规定


1、在内容方面,带薪年休假制度中约定的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计算年休假的标准、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放、未休法定年休假的补偿等内容都应当合法合规。


2、在程序方面,为充分发挥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以规范职工的作用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应当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和民主公示程序,交由职工书面签收确认。

二、文本优化

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权争取实现风险最小化


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作情况进行用工文本和用工实际的相应调整。对于带薪年休假制度或与之相关的请假休假制度,除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外,用人单位在补充内容时应当避免增加自身义务,减损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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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流程


请假休假流程应分级明确并与制度规定对应


建议用人单位请假休假流程与请假休假制度一一对应,增强规章制度文本的规范作用和影响力。请假休假流程应在职工管理总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个步骤的统一和规范管理,最终形成一套标准化、可操作、兼顾全体职工和特殊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管理流程并坚持执行,定期进行年休假操作流程的梳理和优化。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负责人、监督人、时间、频率,职工申报年休假的时间和要求、审批的部门及权限等。

四、证据保存

职工请假休假相关的所有材料建议保存完整


1、保存关于年休假资格和计算标准的认定材料:因职工对累计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此种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认真审查职工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职工档案等,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代缴社保、伪造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实施前的工作经历。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进行初步认定后,应让职工签字确认,以上文本做好留存和记录。


2、保存职工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假时,如果劳动者提出不休,应当保留劳动者提交的不休年休假的书面证据。特别提示劳动者书面提出的是“暂不休假”不等于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批准其申请只是对职工调整年休假时间的确认,职工辞职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三倍工资,仍存在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3、保存休假单和有效考勤单:在有关年休假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需对已经安排职工年休假负举证责任。考勤单的重要性在于与休假单形成证据链增强职工休假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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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参考案例



1、(2016)粤0306民初4389号:《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与曹亚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22)粤01民终3731号:《李飞龙、广州精工名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2018)粤03民终18177号:《付国分、深圳市博宝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4、(2021)粤0307民初35482号:《刘建新、深圳市合力泰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20)粤0309民初19412号:《黄小拥与深圳市威宇恒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2019)粤03民终5236号:《曾梦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2020)粤0304民初11409号:《深圳市迪迪贝贝服饰有限公司与张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可上下滑动查看)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


第一百零九条  是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如何计算的问题。


该条第一款是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9年4月15日做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所规定的。但在适用的同时需强调“连续工作”必须是无缝对接,即劳动者在进入新单位时工作日不能间断,否则不适用该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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