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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别让福利变负担!HR应该了解的“福利”年休假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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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une. 2025

  • 近期,海涵常法中心接到用人单位咨询:劳动者离职或年末结算时,剩余的“福利”年休假是否需要折算支付工资呢?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常常将“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混为一谈,因此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意外增加。


本期企业法讯,将结合真实案例,与您解析探讨“福利”年休假的管理关键点!



01

“法定”年休假与“福利”年休假的本质区别



“法定”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制度是员工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而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工作年限不同,对应年休假天数不同,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安排休假,除员工自愿放弃外,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福利”年休假:


福利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提升企业凝聚力而根据自身情况设立的福利假期,属于法定权利以外额外承诺给劳动者的福利。合理的福利年休假制度不仅能成为吸引人才的亮点,还能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目前,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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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以下2个案例带大家了解“福利”年休假规则的设置,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的影响


案例1:陶氏某有限公司、陈某某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节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21821、21822号)





结合双方的诉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公司辞退陈某1是否属于违法解除;2、绩效奖金、某养老福利是否需要发放;3、未休年假、福利假工资计算。


关于焦点三未休年假、福利假工资计算


双方均确认陈某12022年及2023年法定年休假均为15天/年,福利年假均为6天/年,2022年陈某1已休法定年休假12天,某公司已支付陈某12022年及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960.79元、2022年及2023年未休福利年假工资9323.03元。......至于福利假期工资。员工手册未规定未休福利年假工资支付基数,该福利年假属于带薪福利假期,公司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这一案例清晰表明,“员工手册未规定未休福利年假工资支付基数”因此制度漏洞直接导致用人单位须比照正常工资的标准来支付员工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待遇,直接增加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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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上海某公司、吴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节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4213号)





七、关于吴某华主张的2021年1月6日至2022年6月2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庭审时,吴某华、亚某公司都确认吴某华于2021年1月6日入职亚某公司,并于2022年6月29日被亚某公司辞退,在职时有额外福利年假3天。亚某公司提供的亚某员工手册有载明“第十九条,假期类型,一、法定年假,2.工龄累计满1年起,每年可以享受5天法定年休假,累计满10年,每年可以享受10天法定年休假。二、额外福利年假,5.伙伴提出离职后,不得给予享受额外福利年假,不得将额外年假替代提前通知期,离职时,额外福利年假不得折现。”吴某华提交证据企业微信上的请假审批表,显示年假假期总数19天,假期已用6天,假期剩余13天;亚某公司对该请假审批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吴某华、亚某公司均确认吴某华额外福利年假为3天,但根据亚某员工手册关于额外福利年假规定,员工离职后额外福利年假不得折现,且吴某华对亚某员工手册已签字知悉内容,故对于吴某华要求支付额外福利年假工资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吴某华、亚某公司均未提供吴某华累计工龄的相关证据,但根据双方确认的证据请假审批表,原审法院采纳吴某华年休假天数为每年10天。经折算,吴某华2021年1月6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全部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总天数也仅为13天[360天÷365天×10天(取整)+179天÷365天×10天(取整)]。


【这一案例清晰表明,制度中若有明确约定“离职时,额外福利年假不得折现”的,员工关于额外支付“福利”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结合以上案例,“福利”年休假虽可由用人单位自主设定,但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置或制度不明确(如对休假期限、未休补偿标准等未明确规定的),在发生争议时,裁判机构往往倾向于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若员工存在未休“福利”年休假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的待遇,这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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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福利”年休假属于企业在自主经营权范围内额外承诺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在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按用人单位福利待遇规定具体执行。因此,海涵建议用人单位应对“福利”年休假作出合理设置






1、细化规则,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福利年休假的享受条件、天数、休假的审批流程及时限要求等具体规则。可参考条款“员工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一年以上,第二年度可在法定年休假基础上递增1天,逐年递增1天,但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上限为【15】天,员工应在当年度休完,未休假期视为放弃,不可跨年度休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福利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不做折算。”


2、明确使用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福利年休假的休假规则,如员工申请年休假、事假时,应当优先使用法定年休假,法定年休假使用完毕后,再使用福利年休假。


3、规范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的补偿。用人单位可自主确定补偿标准,该标准可低于法定年休假未休补偿标准,可同时设定特殊情形无需补偿。


合理的“福利”年休假制度,不仅是企业对员工的关怀体现,更是企业稳健运营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应及时梳理现有制度,查漏补缺,用清晰的规则规避潜在风险,为企业长远发展筑牢根基。若您在年休假制度制定或用工管理中存在疑问,欢迎随时与海涵常法中心沟通,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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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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