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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端午粽香飘,本期法律小贴士很“粽”要!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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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une. 2025

  • 端午临仲夏,时清日复长。粽子飘香,龙舟破浪,又是一年端午佳节至,又是大好团聚出游时。在大家尽情享受假期欢乐时,这些法律常识与我们息息相关。


今天,海涵律师为大家倾情送上这份“粽”要端午法律小贴士,恭祝大家欢度佳节,端午安康!



01

食品安全很“粽”要




端午佳节,亲友聚餐少不了,粽子自然是餐桌上的主角。甜粽软糯香甜,咸粽香气四溢,新一年的粽子南北之争、口味大战又将打响!在大家大饱口福之前,食品安全问题千万不能忽视,遇到餐饮纠纷更应勇于维权!


(一)购买粽子消费提示


1、正确渠道进行消费:建议购买粽子、咸鸭蛋等端午食品应从具备正规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处进行购买,尽量从路边摊或者任何非正规渠道购买,否则后期发生纠纷维权难。


2、仔细查看标识与说明:购买预包装的粽子时建议仔细查看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等,切勿购买已过期食品或“三无”食品。


3、安全包装和合理储存:选购真空包装的粽子时,要注意查看包装有无漏气或鼓胀现象,若有漏气或鼓胀,存在安全隐患切勿购买。购买粽子后要注意按照标签所示保存方式、储存条件合理保存,按照标识采用正确方法在保质期内尽快食用。


(二)食品问题如何维权?


1、收集固定证据

购买食品后应妥善保存购买凭证(超市小票、消费发票、外卖订单等),若发现自己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第一时间进行拍摄取证,就问题食品的细节,就餐环境等进行多角度拍摄。若已经食用出现腹泻等其他身体状况,保存好就医票据及诊断说明等。


2、明确索赔对象及金额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选择合理处理措施

可优先主动与商家协商,要求商家或者生产者给予合理赔偿。若协商未果或者对方故意推诿,可以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拨打12315热线或到相关网站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厂家或商家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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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游玩安全很“粽”要


赛龙舟是端午节的必备节目,端午节之际,全国各地都会举办龙舟竞渡活动,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共享节日欢乐气氛。但在欢乐刺激的同时,江河水流湍急、参赛选手你追我赶,也必须警惕风险,注意安全。


(一)划龙舟法律风险


1、组织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应对活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这项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划龙舟活动的组织者若没有对安全设施、救生设备、紧急救助人员等做好充分准备,而划龙舟过程中有人意外落水受伤乃至溺亡的,划龙舟活动组织者对此存在承担侵权责任或补充责任的风险。


2、参与者:由于水流过激、滑行速度过快、拐弯过急等原因,划龙舟很容易发生溺水事故,存在自己溺水或者受伤的风险。若在与他人同船的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受伤,比如划行时操作不当或者故意推搡导致同伴落水,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二)划龙舟安全小贴士


龙舟赛事活动主办者应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前做好应急救援预案,维护保养场地配套设施,设置必要的指示警示牌,配置相应救助团队和救助设施;活动中维护现场安全秩序,对参赛者进行安全提示告知,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生危险时立即进行救助。参与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配合服从主办方的安全管理,遵守现场管理制度和要求,与其他参与者做好安全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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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规范加班很“粽”要


端午节是休息放松的节日,很多打工人都期望好好享受端午节来充电回血,但有部分工作者因为岗位性质原因在端午节期间仍需坚守岗位,那么这段期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呢?


2025年的端午节假期共计3天(2025年5月31日-2025年6月2日),其中5月31日(端午节)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只要安排加班的,不能进行调休,只能选择支付加班费方式处理,即应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其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025年6月1日、2025年6月2日是休息日,如果安排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对此调休,若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其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温馨提示,在深圳地区,若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经民主程序生效的规章制度等文件中已经书面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上述用于加班费计算中涉及到的“工资”可以按照深圳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2520元/月进行核算。


举个例子:公司与小李在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小李在2025年5月31日加班1天,那么加班费计算为:2520÷21.75×300%=34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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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喝酒安全很“粽”要




端午时节,酒浓粽飘香!在端午节,部分地方有喝雄黄酒的习俗,大家也乐于团聚起来举杯畅饮,但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注意以下几种喝酒情形中的典型风险,切勿贪杯,也谨慎劝酒,千万别让热情变成“法律枷锁”:


1、强迫性喝酒、灌酒:比如在饮酒过程中野蛮灌酒、用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例如说“不喝就是看不起我”等)、不喝就纠缠不休。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存在身体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不能饮酒,却仍然劝其喝酒,因此诱发对方疾病。


3、未将喝酒人完全送达:比如在喝酒的朋友已经失去控制能力、神智不清的时候,同饮人不管不顾,没有将其安全护送至医院或送回家中,也没有及时通知其家属处理的。


4、对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未劝阻:比如明知朋友喝酒要开车离开,但仍未制止劝阻,或任由其独自驾驶车辆离开;或者明知朋友已醉酒但放任其进行游泳、攀爬高处等危险性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


以上情形中,同饮人都很可能因此对醉酒人的意外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海涵律师温馨提示大家:饮酒虽助兴,安全是前提,劝酒有风险,照顾是义务。作为同桌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同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建议大家端午节喝酒点到为止,不劝酒不灌酒,酒后互相照应,切勿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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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出游安全很“粽”要


都市忙碌的工作,总会让上班族产生“想出去走走”的念头,端午节正是旅游放松心情的好机会。在出游过程中,以下出行小贴士也要引起重视:


1、如果选择自驾游的,出门前务必检查车辆的状况,行车过程中小心驾驶。发生意外情况,要保持现场,及时报警,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交通部门、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联系,获取专业事故处理指导,避免额外损失。


2、如果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一定要选择正规车辆,拒绝“黑车”。如涉及长途行程的,万全之策是买好意外险,安全最重要。


3、如果选择跟团出游:建议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旅行社,警惕低价旅游消费陷阱。另外也要注意旅行社不得随意转让业务、不得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不得设置“中途退出不退款”的霸王条款,否则消费者是有权进行投诉,要求赔偿的。


以上就是海涵本期为大家带来的端午必备法律小贴士,干货满满!佳节已经来临,相信大家已经沉浸在节日的喜悦中,海涵在此再次祝愿大家端午安康,阖家幸福!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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