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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025
企业经营中,企业实控人在由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常见,怎么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呢?今天海涵律师通过典型案例来为大家分析解答。
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廖某合伙成立深圳市某某精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五金塑胶公司),两人均为公司股东,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2016年8月至12月底间,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共计转账某某五金塑胶公司对公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90600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挪用的资金均用于其自己的深圳市联某塑胶有限公司归还货款及应酬客户等日常经营活动。
2016年底,被害人廖某对公司账目进行核对时发现张某有挪用资金的行为,经核算公司亏损金额,张某仍需归还人民币406400元,期间廖某多次要求张晓红归还上述资金,但张晓红一直未归还。
2018年7月19日,被害人廖某报案至侦查机关。
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关联公司,且满足《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其他条件的,应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1)转移资金在双方主体间必须有合法依据,如借贷、投资、预付款、业务往来关系;
(2)须经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3)不得违反公司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4)该笔资金必须是公司未来期间内可自由支配的,不得是客户预付款、保证金、专项款、准备用于清偿债务、支付货款、缴纳税收或者有其他必要用途的资金。
小股东为了防止大股东任意拆借公司资金,侵犯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为,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对股东关联方拆借资金事项事项的回避表决机制。否则大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直接转移资金的,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该机制可有效制约和威慑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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