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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企业被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样吗?

作者:劳动人事专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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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pril . 2026

  • 司法实践中,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前通常需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等程序。但实际上,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在特殊情形下,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也应对职工承担相应责任,其中的责任常见为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本文旨在浅析二者区别及适用场景:

  • 在建筑、矿山等领域因违法转包、分包等形成的特殊用工形态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时,二者在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上是重合的。但从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和责任内容上看,两者并非完全等同,“用工主体责任”是更上位的法律拟制责任概念,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其项下最典型的具体责任形式。



01

法律分析


1、理论基础:两种责任均源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拟制责任),而非基于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

用工主体责任:其本质是一种法律拟制责任。在违法转包、分包等不规范用工场景下,法律为了优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工资、工伤待遇),并惩戒违法发包行为,直接规定由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不以双方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其理论基础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和规范用工秩序的政策考量。


工伤保险责任:在传统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其法定义务。但在上述特殊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法律同样拟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这突破了工伤保险责任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传统理解,其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及时救济,体现了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

2、核心法规依据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法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承包人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关联与区分:上述两条司法解释共同勾勒出在违法转包、分包场景下的责任框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既可能被认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可能被判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者明确将“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在内,揭示了二者的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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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5〕12号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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