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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025
合伙份额转让中,合伙企业拒不配合变更登记如何破解?深圳前海法院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明确:当合伙人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且其他合伙人未提异议,合伙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法院可依生效判决强制完成工商变更。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向外部转让财产份额仅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义务。本案中,张某通过登报公告及向已知合伙人邮寄通知的方式履行了上述法定通知义务,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在30日内未提出任何异议,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启示: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时,建议采取"书面邮寄+全国性报纸公告"双重通知方式,并留存邮寄凭证、报纸原件等证据。

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后,合伙企业仍拒不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直接向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需合伙企业配合,登记部门须依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直接进行变更登记,本案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完毕仅5个月,体现司法对商事登记效率的保障。

张某诉请合伙企业配合变更0.2%份额登记获法院支持,合伙企业拒不配合不影响生效判决执行力,登记部门须依法院执行裁定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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