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aihanlaw.com/data/upload/202105/20210522101955_753.jpg

企业法讯

The Laster Infoemation

首页 > 企业法讯 > 企业法讯

企业法讯 | 合伙份额转让中,合伙企业拒不配合变更登记如何破解?

作者:商事争议事务部

640.gif
image.png

今日精选

Oct. 2025

  • 合伙份额转让中,合伙企业拒不配合变更登记如何破解?深圳前海法院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明确:当合伙人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且其他合伙人未提异议,合伙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法院可依生效判决强制完成工商变更。



01

合伙份额转让的法定通知要件已完成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向外部转让财产份额仅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义务。本案中,张某通过登报公告及向已知合伙人邮寄通知的方式履行了上述法定通知义务,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在30日内未提出任何异议,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启示: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时,建议采取"书面邮寄+全国性报纸公告"双重通知方式,并留存邮寄凭证、报纸原件等证据。


image.png


02

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合伙企业即使不配合,也可直接变更


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后,合伙企业仍拒不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直接向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需合伙企业配合,登记部门须依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直接进行变更登记,本案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完毕仅5个月,体现司法对商事登记效率的保障。


启示:对于已取得胜诉判决的登记类案件,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避免陷入"执行僵局"。

image.png


03

摘要


张某诉请合伙企业配合变更0.2%份额登记获法院支持,合伙企业拒不配合不影响生效判决执行力,登记部门须依法院执行裁定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近浏览:

TO TOP

深圳龙岗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深圳法律咨询

关注“海涵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及时获取实时专业的法律资讯信息

以及对外公开培训课程

vivi二维码-03.png

课程报名以及业务咨询

粤ICP备17047365号    Powered by祥云平台    技术支持:华企网络  Copyight    海涵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