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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股东抽逃出资,董监高也要担责!

作者:公司股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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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 2025

  •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在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基础上,新增董监高连带责任,明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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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四条规定,仅“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新《公司法》在股东外人员的抽逃出资责任方面,做了两点实质性的改动,第一,由存在“协助抽逃出资”这一具体行为,扩大至“负有责任”;第二,增加了“监事”作为可能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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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先搞懂:什么是股权代持?


1、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时,担任董监高职务,职责范围包含对股东出资的监督。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任命文件、岗位职责等证明董监高的职责范围。


2、存在故意协助、懈怠审查等过错行为。例如,随意签字、发现抽逃后怠于调查。


3、身兼公司数职的关键董监高,虽然从未参与过公司管理和经营,也不是公司实控人,抽逃出资的款项也非经其审批而转出等,也可能仅因逃避履职一点,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见本文第一则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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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免责思路分析




第一,主张抽逃行为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应当适用责任较轻的旧法规定。


第二,留下反对、至少是保留意见,存证方式如要求公司作成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名,并且留存一份原件。


在无法获取原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水印相机拍摄原件、将照片发送至公司内部群聊等方式,以确保在诉讼中能证明会议记录的真实性。类似会议记录在诉讼中绝对可能成为董监高减免责任的关键证据!


第三,主张不满足主体资格,新《公司法》虽然增加了“监事”作为责任主体,但是监事的责任不应当被不合理扩大。不过,对于监事列席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会议,与会监事应提高重视!


第四,发现抽逃出资后积极履职,至少有一个书面通知要求返还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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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裁判案例






【(2023)最高法民申34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黎某乙是否应就丁某甲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黎某乙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对甲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其身居公司要职,却不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责,导致丁某甲抽逃出资行为得以实现,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黎某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2024)苏03民终59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亭系公司监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应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戴某斌于2011年2月17日对某某公司出资2000000元后次日转回其个人账户2000000元,经办人系张某亭,其作为公司监事未能履行监事职责,经手办理股东戴某斌转入投资款及转出资金的事宜,其行为已构成协助抽逃出资。张某亭主张其成为某某公司的监事系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所为,依据不足,亦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情况不符,该院不予采信。




【(2022)沪7101民初1240号】


对于被告张超、曾志强是否应对韩雪抽逃出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曾志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系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被告张超原系公司持股90%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享有控制权,故其二人对于岳扬公司向案外人转出款项应当知晓并经其同意。且张超的抽逃出资均是与韩雪的抽逃出资同步一笔转出,可以认定张超、曾志强是2012年张超、韩雪抽逃出资的实际操作人,应当对韩雪的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上述理由,被告曾志强还应对被告张超的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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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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