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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职能是什么?

作者:刑事辩护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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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 2025

  • 刑事案件是公安说了算,还是法院说了算?其实一般刑事案件完整的流程需要经过公安、检察院、法院这三个办案机关。今天海涵律师为大家讲解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职能。



01

公安


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首办机关”。具体职能包括:

1、立案与不立案

在接到报案、举报或发现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首先要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再决定是否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不构成犯罪的,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2、侦查取证与预审

公安机关决定刑事立案后,将依法展开侦查工作。比如,搜查、调取监控、调取银行流水、扣押物证、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等。所有证据材料的初步收集和事实查明,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主导。

3、决定采取什么类型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或执行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4、决定是撤案还是移送检察院

并非所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最终都会被提公诉。公安机关查清了所有的案件事实后,还要决定案件的走向,所以公安机关还有以下职责:①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② 对需要行政处理的,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③ 对判定构成犯罪且需要予以刑事处罚的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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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检察院


1、审查逮捕


公安机关刑拘犯罪嫌疑人最长只能30天,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的,是需要在30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在7日内做出决定,避免错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审查起诉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将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3、刑事诉讼监督


立案与侦查监督: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立案或存在侦查违法行为,必要时“叫停纠错”。


审判监督:审查法院审判程序合法性及判决公正性,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错误。


执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场所进行巡回检察或派驻检察,确保执法规范。


3、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检察院可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14类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立案侦查;对重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直接受理侦查。



03

法院


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以及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01
定罪权

法院的定罪权体现在法院经审理后,如认为检察院起诉认定的罪名有误,可以在检察院起诉的事实范围内,改变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最终确定合适的罪名。

02
量刑权

确定罪名后,法院有权决定对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检察院虽有量刑建议权,但法院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03
逮捕决定权

检察院拥有批准逮捕权,在审判阶段,法院拥有逮捕决定权,法院有权对采取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直接决定逮捕。

04
证据审查权

法院的审判工作说到底是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而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对证据的审查。法院有权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采信何种证据。

05
执行权

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财产刑,如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都是由法院刑庭转交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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