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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已实缴股东如何避免被公司债务 “拖累”?

作者:公司股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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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Oct. 2025

  • 在企业经营中,股东最关心的莫过于 “自己会不会被公司债务连累”。其实,这里面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风险点,值得所有股东重视。



01

先看基本原则


已实缴出资的股东,通常不会因公司债务受牵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法人财产,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这意味着,只要股东缴清了全部出资,公司债务就局限在公司自身财产范围内,不会波及股东的个人房产、存款等资产。


但有一个关键例外: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就可能面临 “连累” 风险。简单说,当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比如公司账户和股东个人账户混用、股东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法院可认定 “人格混同”,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公私财产混同” 是很多股东容易踩的 “雷”。例如资金往来异常,公司与股东间频繁、巨额转移资金,却没有财务记载或无法合理解释;或是财产支配失控,股东把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或亲属的非经营目的,不归还也没有归还意愿;以及财务制度缺失,公司没建立独立会计账簿,或者账簿没区分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


在股东挪用公司财产给自己或他人消费的情形中,尤其是长期、频繁挪用且没有合理财务记载时,将导致公司和个人财产无法区分,比如连续 6 个月每月挪用 10 万元给亲属付房租,既不做任何财务记录,也不归还,资金最终用于亲属个人支出而非公司经营,就会构成财产混同,股东得对公司债务担责。


面对这种风险,该如何应对?如果是长期、频繁挪用公司财产,没做财务记载也没归还的极高风险情况,要立即停止挪用,让股东返还资金,规范财务记录,把挪用资金挂 “其他应收款” 并明确还款期限,同时建立独立财务制度,让公司账户和股东个人账户分离,所有经营收支走公司账户,每年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财产独立审计报告》。


已实缴股东要想不被公司债务 “拖累”,关键在于清晰划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规范财务操作。如果对某一挪用行为是否构成混同有疑问,可结合挪用时间、数额、财务处理等详细情况进一步分析,避免踩入 “财产混同” 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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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经典案例


裁判案例:(2019)鲁0211民初1082号

封X廷作为XX坊公司的股东,在本次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取了李X展支付的装修款528250元,该款项应为XX坊公司的财产,但封X廷存在用其偿还个人贷款以及个人消费等情形。于X峰、李X鹏作为XX坊公司股东,亦存在收取XX坊公司款项后又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或转移至他人名下的情形,现以上三人作为XX坊公司的股东,均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取得XX坊公司财产或者收到XX坊公司等转账后的款项用途系用于XX坊公司业务,也未提供财务账簿和会计账簿证明其财产独立,封X廷、于X峰、李X鹏作为个人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但不作财务记载,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使得公司财产被股东个人占有,严重降低公司的清偿能力,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李X展、李X森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应当认定XX坊公司人格与被告封X廷、于X峰、李X鹏的股东人格存在混同,封X廷、于X峰、李X鹏应对XX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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