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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产品出质量问题,选择起诉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作者:商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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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Oct. 2025

  • 产品出问题,告“违约”还是“侵权”?案由选错,胜诉率立降一半!本期法讯,跟随海涵律师具体了解一下!



0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核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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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如何选择?


一、如仅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无额外损害)——建议选违约责任


若产品仅存在“不符合约定标准”,未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违约责任是更高效的选择:


举证更简单:需证明“合同存在”“产品不符合约定”;


赔偿范围明确:可主张“退货退款”“减少价款”“赔偿检测费/运费”等;

二、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建议选侵权责任


若产品存在“安全缺陷”(如电器漏电致伤、食品含违禁添加剂致中毒),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如手机爆炸烧坏沙发),侵权责任能覆盖更全面的损失:


•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因缺陷致伤残、死亡,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如case2中,虽廖某未构成伤残未支持,但若构成伤残则可主张);


• 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可同时起诉销售者与生产者;


• 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现行有效的惩罚性赔偿:若经营者“明知缺陷仍销售”,可主张“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食品过期仍销售致中毒)。



03

结论


01


买方因产品质量问题起诉赔偿时,需根据“是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需求”“举证能力”等核心因素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若仅涉及“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如无法使用、不符合约定标准),未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优先选违约责任(更易举证、贴合合同约定);


若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如电器爆炸致伤、食品中毒住院),可选择侵权责任(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更全面的损失);


若同时符合违约与侵权构成(责任竞合),需结合“赔偿范围、举证难度、管辖法院”等因素综合判断,选择对己方更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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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企业风险防范的前置应对


维权策略的选择属于事后救济,企业更应注重事前风险防范。建议从三方面构建防线:


一是完善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验收期限、异议程序及违约责任,为可能的违约之诉奠定基础。二是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出厂实施全程检测,留存完整的质量记录,降低产品缺陷风险。三是建立纠纷应对机制,出现质量投诉时及时响应,必要时引入法律顾问评估风险,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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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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