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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暗讽、捧杀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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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UG. 2023

  • 近日,刀郎的新专辑《山歌寥哉》引发热议,其播放量也居高不下。众多媒体也围绕这这张专辑中的单曲《罗刹海市》进行重点的宣传,其原因在于歌词疑似暗讽了当年对刀郎爆火“颇有微词”的几位明星,这也让大众的视线逐渐从歌曲本身转到了娱乐八卦。


在这起事件中,我们发现了两个问题:第一,媒体为了参与话题,不断“捧杀”刀郎,甚至歪曲《罗刹海市》的播放量以吸引更多的读者来获利,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第二,假设《罗刹海市》确有暗讽之故意,那么是否可以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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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捧杀”刀郎的行为是否违法?






“潮新闻”发布新闻报道称:刀郎的罗刹海市报道接近80亿的播放量,已经超过《Despacito》55亿次的世界纪录。但吉尼斯世界纪录予以回应,称该报道数据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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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七使2022”于2023年8月2日发表文章称,该媒体所报道的数据是来源于抖音平台显示的话题数据。但该数据并非指的是刀郎歌曲本身的播放量,而是全部在话题“#罗刹海市”下制作视频的全部播放量。这其中不仅仅包含刀郎的歌曲本身的播放量,还包括了其他视频作者的衍生作品、评论、剪辑、报道等等视频的播放量。“七使2022”还发现,多家权威官方媒体的报道中也涉及数据不真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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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报道对歌手来讲是双刃剑:在吸引大众眼球、激起大众好奇的同时,也可能导致歌手陷入议论的风口浪尖,甚至被大众口诛笔伐。那么,这种不实报道如果真的给刀郎本人造成负面影响,刀郎又该如何维权呢?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有着特殊的限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一千零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事实新闻报道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构成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使用侮辱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而合理审查义务是指行为人必须在报道之前考虑内容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查等等。这也说明,新闻媒体不能仅以其言论属于公益性质新闻报道为由免于承担责任。

当然,根据我们所接触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权利,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较难以此案由获得精神补偿金救济,原因在于: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之规定,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理论当中并不属于惩罚性赔偿,依据侵权理论的“损害填补规则”,被侵权人需要举证自己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得来,是否刚好“填平”精神损害而不构成额外的获利。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认为:此种限制原因有二,第一,非财产上的损害难以计算;第二,如果人格权受损得以请求金钱赔偿,会使得人格商业化,贬低人格的价值。

综上,法院往往通过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传播程度、当事人的知名程度来综合判断受损情况,从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认。以(2020)苏0621民初1390号案件为例,当事人主张了新闻媒体机构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法院最终认为该请求过高,最终支持了2.5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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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刀郎的歌词是否可以视为对他人的暗讽

从而认定构成侵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易特定人为对象,仅情节与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刀郎的歌曲《罗刹海市》中,最引人注意的歌词就是“未曾开言先转腚”“那又鸟不知道他是一只鸡”,被网友认为疑似指某真人选秀节目。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行为必须能够明确的指向被侵权人的身份,这种指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如果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叙述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以真人真事为叙述对象,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叙述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回到这首歌的歌词中,其内容并非是以真人真事为叙述对象,而是借鉴了蒲松龄创作的文言小说《罗刹海市》,《罗刹海市》本身讲述的也是一个发生在虚构国度(大罗刹国)的荒诞故事,因此,仅凭歌曲《罗刹海市》中一两句歌词的描述,确实未能明确指向某个人,进而也难以认定暗讽他人、贬低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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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吸引眼球、引发舆论都不应以牺牲音乐作品为代价



优秀的音乐作品,尤其像刀郎这种将中华民宿传说写作歌词,巧妙西域音律和现代音乐结合,并在编曲中加入丰富地方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能够在一众加速、鬼畜的短视频背景音乐中脱颖而出,进入大众视野并得到大众关注本就不易。网络从来都不是不法之地,大家在对优秀音乐作品宣传与推广的同时,也要守住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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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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