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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在虚拟世界商标能随便用?即便类别不同仍可能构成侵权!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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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 2025

  • 基于《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尼斯分类》),虚拟世界(包括虚拟商品和虚拟服务)通常被其划归为:第9类(可下载数字内容)、第35类(虚拟零售商场)、第41类(在线娱乐)、第42类(虚拟系统开发)等。


因此,有部分企业家就以为,因为他人商标未注册前述类别,因此认为只要商标类别不同,哪怕使用了商标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2024)浙01民终10520号民事判决书,就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01

判决简述


一、背景概述

乔巴太峰公司以汽车品牌身份与案外人腾讯公司进行联名活动,在游戏中植入“乔治巴顿”汽车并使用相关商标,并对活动进行宣传。玩家需通过抽奖或直购方式获取该虚拟载具,并在游戏中驾驶、展示。




二、法院认为

乔巴太峰公司授权的游戏虚拟汽车模型与涉案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2类“汽车”商品虽不属于相同类别,但认定商品类似时需充分考虑两者关联性:①在功能用途上,虚拟汽车载具具有类似现实汽车的载人运输功能,可模拟汽车外观和内饰结构,与展示汽车外观存在关联;②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上,虽主要渠道和直接对象不同,但游戏玩家可能通过虚拟载具体验关注或购买现实汽车,消费对象存在一定重合。故,构成类似商品。




三、最终判决

撤销一审,认定案外人“和平精英”游戏中的“乔治巴顿”汽车(装备)与现实中的乔治巴顿汽车构成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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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参考意义


1、突破传统类别划分,侧重关联性判断


本案中,虚拟汽车载具与实体汽车虽分属不同商品类别,但法院从“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公众认知”等三个维度认定存在关联,进而被判定存在侵权。


2、商标知名度与驰名商标


法院指出“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即商标知名度越高,其“辐射范围”越广,与跨类别商品的关联性越易被认可。


虽本案未直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但其逻辑可延伸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当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时,即使商品分属不同类别,若存在功能、消费群体等关联,仍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强化了对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力度。

3、不正当竞争风险


本案中,乔巴太峰公司以“汽车品牌身份”与腾讯联名宣传,突出“乔治•巴顿”为越野车品牌,强调“官方正版授权”“精准还原现实汽车外观”,并与知名汽车品牌并列推广,该行为构成“混淆性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通过分析宣传内容是否“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授权、合作关系”,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核心在于“利用他人品牌声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为虚拟经济中“借势宣传”“虚假联名”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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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操作建议


一、审慎使用他人商标,避免混淆性宣传

鉴于商标保护并不严格以商标注册类别为保护边界,除了查看商品及近似群外,还要结合商标使用的具体场景,从是否构成消费者重叠与混淆的角度出发,避免与他人商标产生关联。

二、提前布局“跨领域防御商标”,织密保护网

除注册主营业务对应的商品/服务类别外,若企业经济实力允许,建议同步布局“未来可能拓展的领域”及“易被侵权的领域”。避免因受到商标抢注而耽误发展。


三、主动固定“关联性证据”,为跨领域维权铺路

定期留存商标在商品包装、门店招牌、广告宣传(如官网、公众号推文、线下活动照片)、销售合同(需体现商标使用)、发票(标注商标名称)等材料,证明商标“真实使用”而非“闲置注册”。同时对于发现的侵权违法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以便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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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结语


商标权利的来源本质,是消费者区分商品/服务来源。因此对商家而言就要做到:对内构筑商标保护网络,对外守住“不混淆”底线,方能在商业竞争中进退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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