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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试用期随意辞退?当心支付赔偿金!合法解除的“企业自查清单”来了!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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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ug. 2025

  • 海涵所总结过往经验,通过“法律条款+风险案例+合规模板”的三维视角,系统梳理试用期管理中的法律雷区。希望帮助企业构建从“被动应诉”到“主动风控”的全流程合规体系。


然而现实中,因合同漏洞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某知名科技企业在技术合作中因保密条款模糊,导致核心算法泄露;某制造企业因对供应商资质审查疏忽,在合作方破产后蒙受巨大损失;某电商平台因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陷入漫长诉讼泥潭。



01

试用期期限设定:别让“期限陷阱”触发赔偿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划定试用期期限边界: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由此,引发出三大高频违法场景及风险后果:

一、“无限延长试用期至‘考察合格’为止”:违法!


擅自延长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若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法定限制,企业需以“转正后工资”为标准,支付超期部分的赔偿金。例如,《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的,但实际履行为9个月,需补足3个月工资差额。

二、“试用期工资随意约定,低于法定标准”:违法!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及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先行,转正后补签正式合同”:违法!


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将视为正式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期限即合同期限,转正后补签的正式合同即劳动者第二份劳动合同。而企业选择完全不签合同的,在员工入职的第2~11个月,员工可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02

“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试用期解雇的主要合法路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企业试用期内的法定解除权,即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无补偿解除合同。


但该权利的行使需通过“三重证据闭环”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一重闭环:录用条件须具备“可量化、可举证、可验证”三大特性。例如销售岗位可以“销售额”“投诉率”等为核心指标,直接对应岗位核心职责,而不能仅如“工作积极”“责任心强”等模糊表述。


第二重闭环:证据链需形成“考核要求+实际成果+沟通记录”的完整链条,以书面形式固化员工未达标的客观事实,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第三重闭环: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试用期一旦结束,企业无权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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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海涵律师在工作中经常发现,部分管理者有时分不清“不能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经常以“员工考核不达标”为由,咨询律师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解除试用期员工。故此,特将二者核心差异列举如下:


对比维度
“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不胜任工作”解除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
适用阶段仅限试用期内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操作要求直接举证员工未达录用条件,可直接解除需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方能解除
经济补偿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管理者单纯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不能直接作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而应当进行适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方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在入职阶段明确了岗位录用标准,且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该录用标准,则可在试用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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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试用期全流程风险防控自查表


01

入职阶段:明确岗位职责与录用标准

1、《录用条件确认书》:明确岗位录用具体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注意事项:需与劳动合同、岗位说明等文件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2、《岗位职责说明书》:作为录用条件的细化补充,明确核心工作指标(如“新增客户≥10家”),既是员工履职的依据,也是考核的参照标准。


操作建议:内容应具体到“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标准”,避免“负责相关工作”等模糊表述,同时由员工签字确认已知晓。

02

试用阶段:实施“动态考核+风险预警”机制

1、定期发送工作计划与考核记录:用人单位对解除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定期记录是固化证据的关键。企业应定期通过书面、邮件、OA系统等可追溯的方式,发送工作计划和考核结果。要既能让员工明确企业对岗位的工作要求,也要能留存企业已告知员工的相关证据,毕竟“不知者不罪”。


2、《限期改进通知书》的使用:对发现问题的或者未达标员工发出书面改进通知(如“3日内提交符合规范的方案”),既是管理过程的体现,也能进一步验证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注意事项:需明确改进内容、期限及未达标后果(如“逾期视为未达录用条件”),且内容需与入职时的录用标准一致,避免随意增设新要求。


3、证据保留期限:对于做出通知的原始证据(如客户投诉、系统日志、考勤记录,员工签字的考核表、沟通记录、改进通知回执等),出于防范仲裁/诉讼等目的,建议妥善保留存档,并注意按照相关规定遵守保管期限要求。

03

解除阶段:使用标准化法律文书

如确定可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理由合法、事实清楚),则无需经劳动者同意,公司可在试用期内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海涵建议,通知书中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员工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等;


2、解除依据:引用入职确认的录用标准及未达标事实;


3、处理决定:如工资结算截止日期,并明确“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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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结语





试用期法律风险的本质是防控,是用合规流程替代主观判断。企业需搭建试用期标准化管理体系:明确可量化的录用条件、形成完整的考核记录、及时作出合法的解除决定,方能避免试用期违法解除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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