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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 2025
2025年11月28日,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5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正式变化。
本文结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视角梳理核心要点,助力用人单位合规操作。
《通知》明确提到“用人单位作为职工生育津贴与工资核算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做好参保人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衔接,核算金额差异,并做好差额补足工作”。这意味着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非简单的“二选一”,生育津贴申领主体、发放路径的变化,也引发了诸多实操层面的“衔接”问题:
1、2025年12月1日起,生育津贴直接向职工本人发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垫付产假工资?【特别注意:奖励假不在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内】
按照过去的发放方式,用人单位应预先垫付产假工资,职工在休完产假后是否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并不妨碍用人单位在职工休产假期间支付产假工资的义务。新的《通知》将生育津贴核发对象调整为职工本人,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中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且该条款中原本就设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就可以将生育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所认为,用人单位仍需考虑先行垫付部分产假工资。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不能精准核算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具体金额,因生育津贴申领方式的变化,若用人单位先行垫付部分产假工资,则可能存在先行垫付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而要求职工退回差额部分的情况。本所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女职工休产假前,与员工事先协商订立协议,约定是否垫付产假工资或者仅先发放部分产假工资。在员工领取生育津贴后,以核发的生育津贴数额与单位已发的产假工资做对比,若存在差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或直接抵扣应发放职工的奖励假工资;若约定暂不垫付产假工资的,则在职工领取到生育津贴以后,再核算职工应得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发该等差额。
2、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是否还可重复享受产假工资?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因此,职工领取生育津贴之后并不能重复获得产假工资,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补足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差额的部分。
3、产假期间女职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如何处理?
新的《通知》将生育津贴核发对象调整为职工本人,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无需垫付或未垫付产假工资,而该期间女职工的社保和公积金需要正常缴纳,用人单位则面临无法在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部分费用。本所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提前协商并订立协议,就垫付与否、垫付金额、如何归还等事项进行明确,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几种约定模式:
1、产假前分期预扣:约定同意用人单位在职工休产假前1-3个月的工资中先行扣除产假期间的个人部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注意: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奖励假或返岗后工资抵扣:约定用人单位垫付,职工同意在单位应发的奖励假期间产假工资中扣除,或者员工休完产假回岗上班的后续应得工资中扣除。【注意:考虑部分职工在休完产假后不再返岗上班的情况,此时无论是奖励假期间产假工资或产假返岗上班应得的工资,都无法进行扣除】
3、职工预先支付:约定由职工先行给付产假期间个人部分社保或公积金费用,由用人单位收取后用于支付产假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费用。【注意:如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则可能会导致条款无效】
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权益时,应不断提升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衔接工作,正是劳动报酬与保险福利交叉领域的典型体现,用人单位应结合政策与实际与职工作出明确约定,既能维护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与合法权益,也能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必要时刻,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企业的每一步都稳健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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