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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 2023
《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2条第2款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管理人员自身刑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角色不明 二、企业内部刑事风险防范机制缺失,应对政策主要还停留在事后补救的类型上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为的是构建有效的履职监督机制,让高管人员主观上不敢犯错,进而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
一、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增加事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 现阶段,大部分企业的法律意识还存有很大的被动性,事前防范的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企业若还停留于事后救济,已然对于企业的发展存在被动性。 二、加强企业员工,尤其是高管人员的刑事风险防范意识 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应重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深刻理解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企业产权结构的意义。 (2)首先避免企业家自身的刑事责任风险。 (3)避免错误决策带来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文简述,大家应该对刑事法律风险指的是什么有所了解,企业高管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对企业的影响尤甚,危害也更大,甚至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致命性打击,我们已经深知,我国大部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刑事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刑事风险管控能力建设严重滞后,刑事犯罪发生后才匆忙应对与补救,故,应当要及时加强企业高管人员刑事风险防范,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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