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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公司失信,法定代表人被限高怎么办?

作者:商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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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024

  •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2月28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已达8297955人。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司,而在公司被列入失信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会被限制高消费。换言之,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并不少见,若不幸被限高,法定代表人应该怎么办?



01

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是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限制高消费,故如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且原法定代表人并非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则不应对原法定代表人限高。

那么法定代表人在限制高消费后,是否能变更法定代表人呢?答案是可以的,公司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目前也并未规定在法定代表人被限高时,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故公司是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时,有部分地区会根据地方政策暂停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但此类政策并非当然导致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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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沪高法[2020]583号)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但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22660号判决中,法院指出“……即使被告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规定针对的是执行阶段,与本案的审理无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32618号民事判决中,法院亦指出“首先,该文件的性质仅为会议纪要,并非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

其次,……相关证据并未显示袁XX(总经理)与相关债务的发生存在直接关联,或袁XX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再次,就该会议纪要的表述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系两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要求,而并非针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人民法院均不能判决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登记信息”。

此外,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即有些执行法院会限制变更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以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此种情况下,则还需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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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






不过,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并不意味着限高措施就自动解除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原法定代表人应先向法院申请解除,并举证证明其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才会解除限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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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何举证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仍是实务中的难点,一般可从原法定代表人“未持有股权或已转让股权”、“未参与实际经营,并非恶意逃债”等方面予以证明。

最后,如原法定代表人解除限高的申请被法院驳回的,法定代表人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收到法院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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