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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公司员工调岗的那些事,海涵律师手把手教你“避坑”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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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024

  • 当代社会,企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每位员工的通力合作,同舟共济。对公司的管理者来说,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人才的能力和创造性,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发展优势。


当前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变化属正常现象,法律亦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


当用人单位需要进行调岗时,公司应该如何操作?应该注意哪些风险?发生员工不同意情况时如何应对呢?今天,请大家跟随海涵一起来了解公司员工调岗的那些事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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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调岗”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法定事由单方调岗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发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若劳动者因所从事的职业产生相关的健康损害,或其属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即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予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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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单方调岗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调岗。


四、默示调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若用人单位进行单方调岗并已告知员工,员工在新岗位工作且未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的,即实践中倾向于认定员工已认可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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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合法进行调岗?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用人单位基于何种理由对员工进行调岗,法院一般都会对调岗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中典型案例14的观点,对工作岗位调整的合理性、合法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后的岗位;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用人单位在进行调岗时,应当注意:


一、调岗理由及目的应当合理、必要



调岗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对调岗的明确约定来进行,同时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结合劳动者个人的综合素质来考察调岗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例如,用人单位若存在“因组织架构调整或业务调整导致劳动者原岗位被取消/无法继续提供的”的情形,则有利于用人单位证明调岗的必要性。用人单位“调整后的岗位在性质与能力要求上不高于原岗位且劳动者能够胜任的”,则有利于用人单位证明调岗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已经有类似于“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以及职工的能力、经验、技能、健康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职务,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调岗、或者超过权限擅自破坏职务制度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表述,则有利于为用人单位合理调岗提供制度支持。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并非必须调岗才能实现或者调岗后员工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则调岗理由、目的欠缺合理性,存在权利滥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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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岗内容应当合理



第一,调岗不能具有恶意,不能侵犯员工的权益。用人单位不能将劳动者调至带有贬损性、惩罚性的岗位等。例如,用人单位将高管调至后勤部门负责卫生工作,即容易被认定为明显损害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职业荣誉。


第二,调岗后工作内容、地点合理。用人单位进行岗位调整需根据劳动者的个人能力、长期工作表现、体能或技能等方面综合考量,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不宜变动过大,应在劳动者可承受的范围内,即应当与原岗位性质相近,可提供新岗位胜任培训。例如,用人单位调岗后导致员工出现工作内容从“外勤人员”变成“后勤人员”、工作时间从日班变成夜班、工作地点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劳动强度加重等情形的,实践中易被认定为调岗不具有合理性。


第三,调岗后的薪酬待遇合理,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岗可能涉及到同一级别不同岗位变更或者不同等级岗位变更,应当配合用人单位经民主、公示程序制定生效的薪酬职级制度进行,调岗后的薪资不可大幅度降低。若用人单位调岗合理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薪酬职级制度,根据薪随岗变原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调岗后提供的劳动价值适当降低其薪酬则亦具有合理性。如用人单位并未制定明确薪酬职级制度的,则若调岗需降低劳动者薪酬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避免因此产生争议。


三、调岗程序应当规范



虽然单方调岗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重要权利,但是企业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该按照规范的程序开展,充分履行必要的步骤要求,做到事前协调,充分告知,为劳动者妥善调岗、尽快适应履行提供必要协助,以此为单方调岗的合理性奠定基础。用人单位可参考以下流程及步骤进行调岗:


第一,及时固定调岗理由的证据。用人单位计划进行单方调岗时,应先固定调岗理由的证据。例如,若因为员工不胜任工作需要调岗的,则需要用人单位准备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如规章制度中的调岗依据、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记录考核表、工作不服从管理的聊天记录等书面材料。


第二,充分告知员工。劳动者对于调岗的相关内容应该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将调岗原因、岗位内容、工作地点、调岗前后劳动条件待遇等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告知劳动者。为减少争议的产生,建议告知事项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同时注意保留用人单位当面告知或送达员工的视频、音频、会议记录等证据材料。


第三,设置合适的异议期。用人单位可赋予劳动者在收到书面调岗通知后有一定的异议期,以增加调岗的合理性。


第四,听取员工的意见并固定证据。在用人单位与员工沟通调岗的阶段,用人单位可考虑员工意见进行调岗细节的调整,同时审查自身调岗的合理性,此过程建议用人单位保留好与员工协商调岗的记录,以便证明已就调岗事宜和员工进行了多次协商,起到增强调岗合理性的作用。


第五,由员工书面签字确认调岗确认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岗达成一致后,应当书面签字确认以避免因此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尤其注意此过程中书面证据材料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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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员工拒绝调岗有什么法律风险?





若用人单位进行单方调岗不满足合法性、合理性的要求的,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调岗。若用人单位据此认为劳动者不服从安排,并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为由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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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员工拒绝调岗,公司怎么应对呢?




如用人单位确保调岗的理由、目的、内容、程序均正当合理、规范且有充分证据,而员工仍拒绝调岗的,可考虑以下方式解决:


1、继续与员工沟通协商。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好调岗全过程的相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公司可以调岗的约定、公司发放的调岗通知书、用人单位与员工的书面沟通记录及视频音频、员工的异议申请书及公司的回复意见等,向员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释本次调岗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尽量征得员工的同意。


2、可考虑对员工的该行为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如员工以旷工形式拒绝调岗的,公司可持续向员工发送《返岗通知》,该《返岗通知》中应明确到岗时间、如未如期到岗的处罚(公司可结合经民主公示程序颁布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如记旷工、书面警告、记过等处罚),在员工未如期到岗时,及时向该员工发布书面的旷工通知、警告通知、记过通知等,当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程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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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如用人单位须对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作出合理说明,防止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即防止其权利的滥用。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


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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