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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你需要掌握这三招!

作者:商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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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024

  • 在建筑行业的浪潮中,建设工程合同就犹如指引方向的灯塔,指引着企业在变幻莫测的海洋里航行,然而,即便是精心设计的合同,在实际履行中也存在着各种乱象,比如存在大量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现象。


在如此背景下,企业需要保持高度警惕,为此,笔者在此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以期对该类案件的思考有所裨益。



01

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一份明确且具体的合同能够给企业双方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减少因为误解而产生的争议,企业在签定合同之时,应当要确保所有的条款和条件都经过详细的阐述并双方均经过确认。


比如,企业应当明确合同价格条款,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再比如,企业应当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的条款,可以将具体违约情形进行详细的陈列,并且,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造价需要包含过程中的罚款、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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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实际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

并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等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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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因素多,比如工程施工人员多、工序多等问题,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自律实现质量控制不切实际,发包人自身也缺乏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的能力,导致会时不时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实践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争议的,往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审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人民法院支持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请求的,不应在文书中表述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合格,可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若工程实际存在质量问题,就会进入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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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如何有效预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若是项目需要招投标进行,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前应做好项目审查工作。对项目和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主要包括向有关单位了解和实地考察项目情况,查询招标备案情况,检索住建部门官方网站相关信息,了解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经营资格、企业信用是否良好等。并且要依法依规参加投标。

了解并遵守招投标法律规范,不弄虚作假、不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分包、严格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行贿等。如发现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有不法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维护投标过程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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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在合同签订时企业应当注意的问题,上文已经进行了阐述,若在签订合同时未发现任何问题而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一些情况,例如规定的时间不合理、不具有可操作性等,可后续经过商议,及时更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若双方并未就此问题表明态度,日后很容易连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3)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从发包方承包工程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出现,并且施工方应亲自完成施工,不应以内部承包为名行出借资质“挂靠”之实、以专业分包为名行转包之实,更不应出借资质或者违法分包并收取管理费。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施工,丧失对工程的控制,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害公共安全,转包工程的企业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这对自身企业也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涡旋中稳健前行,企业必须注重合同的严谨性、风险管理、有效沟通、变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多个维度。这些关键性问题的妥善处理,不仅有助于维护企业的权益,还能促进项目的顺利执行,为企业带来更长远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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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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