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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新《公司法》规定,5年内要实缴完毕注册资本,公司应当如何应对?

作者:公司股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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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AN. 2024


细心的网友可能已经关注到了,本次修改的内容较多,主要集中在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控股股东的义务、董监高的义务等方面。其中,话题最高的修改内容之一当属“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问题”。


那么,这次我们先来探讨一下,2023年新《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期限、实缴方式有哪些新的规定,已经成立及即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如何应对?


本文中的“公司”均特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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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时候需要完成注册资本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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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行的2018年《公司法》不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长认缴期限做了强制性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新《公司法》实施以前已经成立的公司,其出资期限应当逐步过渡到新《公司法》规定的五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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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实践中很多公司为了“体现公司实力”,设置畸高的注册资本及畸长的认缴出资期限,且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还可将股权转至他人。


以上种种行为,都打击了债权人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信赖。而对最长认缴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将督促股东更加理性、客观地评估公司的经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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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该条款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根据这个修订,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就可能被要求提前缴纳出资。


也就是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将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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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股东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完成实缴出资? 




事实上,许多股东考虑完成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问题时,一味将关注点集中在货币出资上,因此在手中缺乏足够现金流的情况下十分容易陷入焦虑。不论是根据2018年《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可以使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且该非货币财产应满足可以估价且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


除我们经常提到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外,新《公司法》明确提及了股权及债权也同样可以用于出资。



03

股东未按期实缴,可能丧失对应的股权!



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并应当对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如果股东在催缴通知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会可以决议该股东失权,公司一旦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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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公司如何应对新《公司法》实施后带来的变化?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将给已经成立或即将成立的新公司都带来一定影响。


如今市场上“最热门”的两个业务莫过于就是减资和知识产权实缴,看似简单,但我们在此也提醒公司不要简单粗暴拍脑袋就去操作公司减资或者知识产权实缴,尤其是那些债务关系或者股东关系复杂的公司,操作不慎可能导致公司股东反而要承担超出原认缴出资范围的责任。


我们在此提醒一定要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并同时考虑法律、税收等因素,找到目前合适公司的合法合规的注册资本实缴方案。


一、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特别是那些已经认缴了较高甚至极高的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而言,看到新法后可能是忧心忡忡,对于办理减资以及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两种注册资本实缴应对措施,注意事项与法律风险如下:


01

办理公司减资的注意事项与法律风险

公司一旦办理减资,公司的债权人一定会非常关注,一个是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疑虑,另一个是甚至可能要求公司马上偿还债务。


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较高,且实际上并不需要那么高的数额,也不属于对注册资本金认缴和实缴有特别规定或者需要的行业,在了解清楚公司的债务情况后,可以考虑申请办理减资。


在办理减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公司的债务状况,减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人在通知或公告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另一个是减资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知及公告债权人等法定流程,其中公告期为四十五日,所以减资流程严格、时间较长,要提前规划。


而新《公司法》也进一步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使用股东名下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的注意事项与法律风险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前提条件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工商登记备案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2)属于法定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3)为股东所有;(4)可以评估作价;(5)可以依法转让给公司。


不管是现行《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都规定了“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并且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会涉及到资产评估,也会涉及到资产权属转让,所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既要考虑到法律合规,还要考虑到税务合规。


二、对于即将成立的新公司,则要注意根据自身经营所需、经济实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注册资本。前期建议设定较为保守的注册资本额,后续再根据经营需求逐步增加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流程也简单易操作。


综上所述,公司注册资本过高,不管是减资,还是非货币形式出资,或者是新设公司需要考虑设置出资方案,都建议先咨询专业人士,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前规划,做好合法合理、及时妥当的应对,避免注册资本实缴问题没处理好,反而使公司陷入更大的麻烦,例如未到期的债权人马上追缴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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