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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明明是员工严重违规违纪,为什么企业辞退还要赔偿?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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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PR. 2023

  • 企业有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形?明明员工出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依据该制度规定单方辞退员工后还被法院最终判赔了。就像这几天冲上新闻热搜的一则“客服回怼客户被解雇,法院判决企业赔偿30万”的消息,涉案企业在依据依法制定并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对该客服员工作出辞退处理后被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起诉至法院,最终被法院判赔30万元。




在这则案例中,身处其中的涉案企业内心可能有“一万个不服气”,置身事外的企业内心可能有“一万个为什么”。本篇法讯将从本则新闻案例出发,探讨并分析其中原因,并对规章制度的设计和制定提出建议,以望众企业不再发生类似本新闻案例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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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件经过



在进入本篇主题前,先简要介绍一下该则新闻的事件发生经过:一快递公司客服叶某在处理客户投诉时被客户多次辱骂,甚至恶意攻击叶某的已故直系亲属。叶某不堪忍受下,对客户回击了不当用语。快递公司得知此事后,按照公司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4.0》第五条规定,“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为五类责任,扣20分,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以叶某辱骂客户、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辞退。 


叶某不服,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并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约31万元,劳动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后,叶某又起诉至一审法院,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后,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叶某的违纪行为尚未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最终判令公司向叶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约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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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HAN


02

事件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快递公司将员工辱骂客户的违纪行为直接列入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内,《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4.0》也已经履行了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告知。按照大多数企业的用工管理固有思维来看,快递公司完全有权依据前述规定对叶某进行单方无偿辞退。那么为何最终法院却判决公司违法解除,需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呢?


回到判决本身来看,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公司在规章制度中约定了员工不论以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第三方客户系多次辱骂其已故的直系亲属,叶某才予以回怼、反击,属于事出有因、正常的应激反应,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最终判决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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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需要合法

还需要合理!









从前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人民法院会对员工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决定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需要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还需要兼顾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就像前述案例中,人民法院会审查员工整个违纪行为的过程,查明违纪的原因,并分析该违纪行为是否合情合理,以此判断员工的违纪行为是否实际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同时,企业的规章制度亦不得无限放宽员工的惩戒范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0)苏中民终字第0591号公报案例中就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可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定不得超出企业内部规则范畴。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不但会对员工的违纪行为严重程度进行实质审查,而且会对规章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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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单方解除绝不能想当然




即使规章制度中规定了非常明确的解除情形,人民法院也仅会对此作参考适用,而非绝对适用。鉴于解除劳动合同系针对员工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再加上企业需对由其行使的单方解除权的合法性承担较高程度的举证责任,众企业更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不同行为以及不同程度,谨慎对待、行使单方解除权,否则一旦构成违法解除,企业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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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如何设计更合理的严重违纪规章制度?





从人民法院审查重点出发设计具体的严重违纪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大多会从以下因素考虑违纪严重程度问题:其一是员工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其二是员工实施违纪行为的次数及频率;其三是员工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数额大小。


因此众企业在制度中设计严重违纪行为时,可以从前述不同因素和维度出发,固定合理的严重违纪行为区间,降低违法解除风险。

不宜无限放宽员工的惩戒范围

企业在设计规章制度时,可能在无意识间放宽了对员工的惩戒范围,就像前述江苏省公报案例中提到的企业一样,存在过分约束员工的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情形。因此众企业在制度中设计严重违纪行为时,注意勿对员工的生活行为进行过分管控。但是此条并不意味着企业无权对员工的任何生活行为进行管理,一旦员工的生活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甚至触碰刑法等情形时,仍可将相关情形列入严重违纪范围,并予以单方解除。


需提醒众企业注意的是,在制定完毕相应的制度文本后,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协商程序,并及时向员工进行告知公示,否则未经前述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法合法运用至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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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仅需要合法还需要合理。更重要的是,企业需更加慎重行使单方解除权,即行使前仍需综合各方因素,同时海涵建议众企业咨询法律顾问后,在对全案风险进行评估认定后再作决策,千万勿图一时之快而结难解之怨!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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