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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企业没给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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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AN . 2023

  •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商业秘密又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命脉。故如何守住人才、保住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完成自身突破的两个关键课题。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完成课题的方式之一。此种方式当然可以起到一定效果,但是个别企业可能会因对竞业限制的浅尝辄止而导致额外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此本篇法讯将带众企业了解更多竞业限制的法律知识,让众企业不再“踩坑”。


01

竞业限制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限制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亦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法司法解释(一)》)。



02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03

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给?






对于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支付标准一般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深圳地区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50%。



04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还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大部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会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意味着劳动者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那么事实真是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影响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因此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样需要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而非启动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加之竞业限制属于不作为义务,劳动者如利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业活动,可能造成用人单位不可挽回的损失,导致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秩序性,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抗辩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将不会被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但劳动者并非别无他法,是可以通过行使竞业限制解除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方式救济己方权益,而非只是通过简单粗暴地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方式实现。


但是劳资双方对竞业限制的这一误解,可能发生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出于错误的法律理解而不再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不利于用人单位挽救损失,也会使用人单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然这也可能导致劳动者因此赔偿高额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05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还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竞业限制通常约定在劳动法律法规中,竞业限制一般是由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从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的,劳动者是否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呢?答案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不影响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原因在于:竞业限制本身即是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继续从事竞业限制有关的工作,避免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因此虽然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退休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权利,劳动者还是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决定是否继续就业或自行创业,而劳动者再就业或自行创业本身可能导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应当按照劳资双方约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


06

海涵律师建议


为了避免“踩坑”,海涵律师建议各用人单位从源头出发:首先应当注意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资质以及签订必要性问题;其次是在劳动者离职前做好竞业限制履行的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尽快签订解除协议或者发出解除通知;


最后是用人单位均需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同时需要对竞业限制的关键法律问题有清晰的认知,避免因认知偏差而无意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从而需要承担更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成本。海涵相信各用人单位抓住竞业限制的关键事项后,法律风险将会随风而逝。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二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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