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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企业搬迁,员工不去,要给补偿吗?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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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2023

  • 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或因生产经营地点面临拆迁、旧改,或因寻找更大的生产基地,或为降本增效、追随政策而选择搬迁生产经营地点。企业搬迁不仅需要考虑到资产处置、设备转移、税务等问题,员工安置更是其中需重视的课题。员工安置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现实稳定、未来发展,同时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接下来,海涵将区分企业搬迁类型,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企业搬迁所涉及的员工安置风险,并提出落地可行的操作建议,以期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



01

企业搬迁必然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不论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以企业搬迁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以在搬迁过程中企业“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均需要判断企业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而其中需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距离的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企业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定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所以,企业搬迁并不必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如果企业搬迁本质上不会给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实质性地阻碍,那么员工原则上需要配合企业这一用工调整,拒不配合的,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但是如果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但无法达到合法解除的目的,还需要因此支付经济赔偿金,更有可能被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相应地,若员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从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也是不会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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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业市内搬迁,要给补偿吗?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03民终4017号认为:上诉人xxx公司将上诉人吴xx所在部门由深圳市福田区搬迁至深圳市龙华区,上诉人吴xx所属部门并未变动,其工作地点的变动也未超出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故上诉人xxx公司的搬迁行为不属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亦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前述案例的做法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的观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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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跨市搬迁,要给补偿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粤03民终18890-18895号认为:上诉人工厂搬迁至惠州,六名被上诉人不同意到公司搬迁后的地址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未能就该实质性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提前一个月通知被上诉人公司将搬迁到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应支付六被上诉人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


前述案例的做法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的观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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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企业搬迁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在企业搬迁过程中,个别员工可能会天然认为其有权拒绝企业搬迁计划,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更有甚者会通过集体罢工、示威、闹事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益。为避免此类情形,海涵律师建议:


首先 >>

企业需区分此次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果构成的且有条件在原地点保留部分生产经营的,那么企业可以为不同意随迁的部分员工继续在原地点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做好员工安置分流工作。若无法在原地点保留生产经营且员工不同意随迁的,那么建议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解除或者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不构成的,那么企业可以要求员工配合搬迁计划。如果员工拒绝到新生产经营地点报到的,则可按照规章制度处理。

其次 >>

如果企业搬迁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那么制定员工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就非常有必要。补偿方案不仅限于搬迁现金奖励,也可以提供班车、调整员工上班时间、提供车补、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以提高员工随迁意愿和整体随迁比例。

最后 >>

企业需制定搬迁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例如与员工沟通搬迁过程中,可以安排好安保人员、医护人员,预留会议室用作员工谈话及安抚,提前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并报告等。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煽动、集体闹事、聚众扰乱公司经营的应急措施,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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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结语


经过前文论述,想必各位对企业搬迁是否会触发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了基本认识,也对企业搬迁过程中需要注意地方有了基本框架。但是需特别强调的是:因司法实践存在地域性特点,个别法院在判断企业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并非仅仅考察是否跨行政区域搬迁这一点,更会考虑到企业搬迁这一事实会不会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带来实质性的阻碍。


因此企业搬迁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涉及企业搬迁的,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员评估风险后制定员工安置方案,以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搬迁工作。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


第五条 用人单位经营地址变更,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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