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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员工离职不配合交接,企业如何合法有效应对?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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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OCT. 2023

  • 金九银十招聘季,当企业忙着招兵买马,也有一些老员工与企业在此刻分道扬镳。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常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携手”,劳动者的离开,往往伴随着对用人单位的消极情绪,离职时一声不吭者有,更有甚者直接带走大量公司保密信息,破坏公司财物。


不配合做交接的员工常常存在,交易合同、客户资料、公司财物等等信息或物品被劳动者带走了怎么办呢?公司有无权利要求劳动者赔偿呢?




01

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可见员工有配合工作交接的义务,若员工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可以索要赔偿。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拒不交接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有关每月扣除的限额问题,虽然法律对此做了限制性规定,但是考虑到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索赔几无可能,所以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一次性请求赔偿。


这点在一些地方实践中也得到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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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条中就提到“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因此,如果离职员工拒不配合交接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可以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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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在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是员工法定义务的同时,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可见,当劳动者不配合交接时,拒付经济补偿金本身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然而拒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提供给用人单位仅有的制衡手段,如员工无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还需要寻找其他的替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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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用人单位是否可暂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暂缓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暂缓办理这些事项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劳动者在新雇主处入职,所以对于想要尽快入职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并促使劳动者办理交接。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用人单位最迟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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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员工离职因工作交接产生的纠纷



01

把离职工作交接的制度、约束性写到员工手册中、劳动合同中。


02

离职交接要有具体、明确的内容,且内容具有可执行性、可量化性。比如;客户数据、电脑、工牌等等,越细化越好。


03

尽可能的搜集、保存证据,证明因为没交接、或者没交接清楚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公司可根据这些损失向法院、仲裁委主张权益。


04

人性化管理,企业与员工之间尽量做到好聚好散。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九十九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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