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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023
为了促进投资创业、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率,根据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我国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更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同时,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因此,虽然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权的现象多有发生。这一做法是否合法?转让后的实缴义务由谁承担?本期法讯我们一起来揭晓答案。
一般而言,没有实缴出资对于股权转让是没有太多限制的。从股权转让的条件来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股东的股权是对外转让,即转让给公司外部的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除了上述两点的规定之外,《公司法》也给实践中的公司一定的自由权利,即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载明条件。这意味着,若章程中并没有对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即该等股东可按现有规定与约定进行股权转让。 因此,股东没有实缴出资也能转让股权,但是转让时必须符合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转让方因“认缴期限未届满而不履行出资”的情况下,转让方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股权转让后,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随之转移,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股权尚未实缴的出资义务(需要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实缴),转让方无需再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争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明确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承担后续出资义务,同时可以《公司章程》作为股权转让协议附件。 但需要注意,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并未对出资期限作出限制,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确定出资期限,因此实务中股东多把出资期限设定得较为遥远,可以是10年,甚至50年,这便是认缴制赋予股东的期限利益,在公司章程设定的出资期限没有届满之前,任何人都无权要求股东实缴出资。 但是,这样就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有些股东会利用这种期限利益,以公司为主体对外经营,公司对外负债后恶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实务中,如果在原股东转让股权之前,公司就已经资不抵债,那么原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尤其是低价转让)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那么原股东仍然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据前述,实务中若股权出资义务已到期,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则会被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该等股东若转让股权,公司依旧可以请求该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向该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两种情况下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但是,法律也给了股权转让双方在该等情况下自行约定出资义务承担方式的权利,因此,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承担标的股权的出资义务,则转让方可在承担前述出资义务或补充赔偿责任后向受让方追偿。 实务中,受让人事后表明自己不知道标的股权未实缴出资而主张撤销股权转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大多法院认为,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据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再发现原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存在瑕疵,请求以"重大误解"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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