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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身份证丢失,被冒名登记为陌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怎么办?

作者:商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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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Y. 2023

  • 曾接过一个慌张的咨询:“律师律师,我查到自己被登记为陌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的身份被偷了!该怎么办?”律师介入后发现,原来是当事人曾丢失过身份证,被他人冒用了身份去工商办理登记。“被法人”情况愈发常见,本期法讯来聊聊该类情况的常见风险和处理方向。




01

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会有风险吗?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不仅拥有相应权力,同时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一旦公司出问题,往往会影响到上述职务人员,尤其是法定代表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如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有债务被执行,会连累法定代表人也被限制高消费,影响其日常出行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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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被法人”该怎么办?









像本文开头的案例,属于典型的冒名型登记。如发现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处理呢?




首先,可以向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申诉,要求核查企业档案中登记材料,核实是否存在冒认、冒签材料等情况。注意携带好身份证件和丢失证明(如身份证挂失证明、警方证明、银行注销证明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说明被冒用者的具体情况。




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事实尚未查清,无法撤销的话,可以主张姓名被盗用、假冒提起姓名权纠纷,或以公司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提起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采取必要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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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律师提示





1.



切忌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确实因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人时,可以在身份证复印件范围内书写“本复印件仅用于办理xx使用,再复印无效”,并签上名字和日期。

2.



对于陌生渠道索要身份信息需警惕,包括但不限于火车站等公众场合来自陌生人的“有偿”人脸验证邀请、路边登记个人信息新人有礼、各类app好友返现等,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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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旦发现身份证丢失、被盗,应及时就近就地申报挂失并尽快补领新证,身份证有效期满要及时换领新证并交回旧证。

4.



发现盗用信息第一时间向有关登记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诉,绝不拖延。拖延的时间越久,处理的难度、举证责任与债务风险都在递增,切勿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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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17条 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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