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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没经过工商登记备案,有效吗?

作者:公司股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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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023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和运营管理的依据,在实务中还被称为“公司宪法”。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那么当公司成立时制定了初始的公司章程,在还未办理工商登记时是否有效呢?公司章程经过修改后的修正案,未经工商登记,是否有效?本期法讯我们一起揭晓答案。



01

公司初始章程未经工商登记备案是否生效?






在公司设立时,制定公司初始章程后到工商登记备案之间存在时间差,那么公司章程的生效以什么为准?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务中,通常认为,公司初始章程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万家裕、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2014)民提字第00054号】一案中,对此问题作了详细阐述。在裁判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写明:“本院认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沈万林、河南金峻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1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河南金峻置业有限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不存在金峻公司取得涉案款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依据或者合伙权利义务的事实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设立之初所订立的《公司章程》须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才生效,未登记则不生效。因此,公司章程设立之后公司应当及时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登记,避免发生因未登记而产生公司章程生效与否的争议。


如果因未备案登记,除了会产生章程是否生效的异议外,同时还会面临股东身份、权益的认定产生的争议,甚至是与外部第三方人员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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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司章程修订后,暂未经工商登记备案
是否生效?



实践中公司初始章程制定并经工商登记备案后,通常会因为公司股权变更等原因修改公司章程,此时公司章程修订案若没有再次经过工商登记备案,是否有效?如发生纠纷后,是依据前一份经过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还是后一份新修订但未经过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


如果是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一般情况下,股东之间达成合意并签字即生效,工商登记则并非生效要件。正如前述万家裕、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2014)民提字第000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及:“本院认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修正案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备案的话,就内部而言对全体股东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就外部而言,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正如【(2016)辽02民终1603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麦花公司2006年12月14日修订的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备案,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管理的自治性规范,对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2017)粤06民终2991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由此可见,虽然汇潮公司的股权变更未经工商登记手续,无法对外宣示陈日辉的股东身份而不得对抗第三人,但这并不影响陈日辉对汇潮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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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在制定和修订公司章程时应当如何做
才能尽可能避免由于章程效力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为了避免发生上述案例中提及的问题或风险,提醒公司章程除了在内容制定上需要注意合法性外,还需要注意程序以及形式的合法性,并提出建议如下:


01

公司设立时所订立的《公司章程》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不生效。而公司章程修订后,也应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公司设立之初制定的初始章程则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是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一般情况下,股东之间达成合意并签字即生效,工商登记则并非生效要件。


但是无论是初始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备案的,实务中有关其效力的判断都存在些许争议,因此在公司章程签订或修订后,公司应当及时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登记,避免发生因未登记而产生公司章程生效与否的争议。


02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建议公司制定、修改章程时一定要避免公司章程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约定。如果股东之间签署了股东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则一定要注意不要对同一个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约定,但由于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备案公司章程无法进行个性化修订的问题,所以如果对同一个问题存在相互矛盾的约定则务必约定清楚以哪一份文件的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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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司章程拟写或者修订时,应当注意章程中是否有设定有关章程生效条件的条款。如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经工商登记备案后生效”,那么实务中,经过公司股东表决却没有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的效力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04

订立公司章程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初始案或修正案的效力依据最为关键的部分之一就是股东的表决,做好表决程序的留痕以及表决结果的保存十分重要。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生效的程序规定具体包括:

(1)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

(2)修改公司章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确保股东在相应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订案上的签字真实。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对公司来说,尤其是对股东多的公司来说,非常重要,提醒企业及企业家们务必重视公司章程的内容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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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参考案例



1、(2014)民提字第00054号 《万家裕与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2、(2019)最高法民申6161号 《沈万林、河南金峻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3、(2016)辽02民终1603号 《唐伟、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4、(2017)粤06民终2991号 《陈日辉、佛山市汇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可上下滑动查看)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2019〕254号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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