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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建设工程存在工程量争议时,承包人该如何证明?

作者:商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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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202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很多都是由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而引起,承包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就是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而工程价款的金额则取决于承包人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往往工程量计算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往往工程量的确定让当事人头痛,那么,对于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量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包人该如何证明自己的工程量呢?请听本文简析。




01

以什么作为依据来计算工程量?



一、签证
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作的补充协议,是认定工程量最主要、最重要的依据,构成对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且往往变更的是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工期等核心内容。一旦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签证是对合同的变更,可根据变更的签证对争议的事项进行认定。

一般情况下,在获得发承包方授权的情况下,发包人代表及项目经理签署的签证,应视为发承包方对签证内容表示认可,可以作为工程量变更的依据,实际中,发包人代表及项目经理签署签证未经发包人授权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效力并非全部无效,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在实际施工中往往具有较大的权利,在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能够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其签署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所签署的签证也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但是在发承包方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中明确表示发包人代表和项目经理不具有代理权时,仅有二者签署签证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得作为工程量变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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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日志、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施工日志,是指施工方单方记录工程过程的记录,其实际为单方的工作底稿,故,一般不具有工程量证明力,仅具有辅助作用。竣工图的真实性及阶段性决定了其可以反映施工结束最终状态,系经发包方(监理)确认的竣工图系承包方最终完成的建筑产品的书面表达,其具有一定的工程量辅助力。
三、其它
在无施工日志、竣工图纸、签证、会议纪要等可以证明工程量的资料时,“现场实测实量”可以作为认定已完成工程量依据,属于“其它证据”,但只能按常规做法以“标准图集”来确定工程量。如果当事人对工程量存有争议,又没有书面文件确定的,承包人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也就是说通过上述的方式均无法确定的,从审判实践来看,一般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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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建设工程争议工程量纠纷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由承包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工程量增加从而要求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工程量的举证所需要用到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上文中所说的签证、竣工图纸等,还包括其他一切书面文件,只要能充分证明工程量发生变化即可,一般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承包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双方争议的工程量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在发包人、总承包人掌握工程量证据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只负有初步举证责任,发包人、总承包人拒绝提供或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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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何尽量避免工程量争议?




01

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量认定的重要因素,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应做到全面、具体、准确。如发包人拟指定工程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则应在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写明。同时,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审慎审核义务及由此导致的相关法律后果;对于承包人,审核工程量清单并进行投标报价时,应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如承包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出现错漏或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时应向发包人要求释明,或通过投标报价体现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


02

发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工程量的相关信息、工程量变更的程序以及相关人员的授权范围,并且应当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节点和相关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对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要及时取得工程内容变更签证,作好证据保存。


03

发承包人注意留存工程资料,即使发、承包双方签署施工合同,并约定了签证变更程序,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因承包人因履约地位问题,在发生工程量变更时难以取得有效工程签证。所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留存工程量、工程价款、工期等相关工程资料,比如发、承包双方的会谈记录、来往函件、施工图纸等,能够证明工程量变更的初步证据,以便能够在纠纷司法程序中适用,证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事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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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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