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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用“零添加、手打”当商标?小心被宣告无效!

作者:知识产权专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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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y . 2026

  • 为遏制市场上泛滥的“心机商标”——即通过伪装商品品质、功能或产地等特征误导消费者的商标滥用行为,《商标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首次明确将“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纳入违法范畴,为宣告无效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将“功能虚构”“产地造假”“品质夸大”等情形列为驳回申请与无效的判定标准。根据2026年4月30日新闻披露,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起,累计驳回恶意申请超120万件,形成高压震慑;对已注册的3351件严重误导性商标依法宣告无效,体现“零容忍”执法态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强化商标使用监管,治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品牌诚信建设。


《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将“商标+宣传语”捆绑误导行为列为重点,推动无效宣告从个案处理转向常态化、规模化治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共享违法线索,实现“注册—使用—查处”全链条打击;强化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业监管,切断恶意注册服务链条,从源头压缩“心机商标”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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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商标是什么?什么是心机商标?



1.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均可作为商标使用。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防止市场混淆。


2.心机商标的本质与表现


“心机商标”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类以误导公众为目的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俗称。


其典型特征是:将本应描述产品特点的词汇(如“零添加”“手打”“土鸡蛋”)注册为商标,并在包装上刻意突出显示,使消费者误以为这是产品的真实属性。


例如:“千禾0”酱油:看似承诺“0添加”,实为商标名称,与是否无添加无直接关联。“手打”挂面:并非手工制作,而是机制面。“壹号土”猪肉:“土”字为商标组成部分,不代表散养或土种猪。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表示:商标不能当作虚假宣传工具。对“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商标申请,已累计驳回127.3万件;对已注册但存在误导行为的,宣告无效3351件。《商标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提出,将加大对“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整治力度,情节严重者可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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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心机商标被宣告无效、被驳回申请、被撤销要件:“欺骗性”和“误导性使用”两个核心要件



01


心机商标被宣告无效主要情形


1.形式合法但使用具有欺骗性


“心机商标”虽已获注册,但其注册或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规定。


例如“真正”商标被用于方便面、酱油等商品,法院认为该词具有“实质与名义相符”的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更优质、正宗,实际却无相应品质支撑,构成欺骗性标志,应宣告无效。


2. 语义设计诱导消费者误解


商标申请人通过文字组合制造认知陷阱,如“手打”挂面、“120W”充电器、“多半袋”方便面等,虽仅为注册标识,但在包装、宣传中刻意突出显示,使消费者误将其理解为产品工艺、功率或份量的真实描述。


此类行为“刻意引导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功能等产生误解”,属于应依法宣告无效的情形。


3. 结合实际使用方式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认定“心机商标”需结合其实际使用语境、包装设计、宣传话术及消费者普遍认知进行整体判断。 即使商标本身可注册,若权利人通过排版、字体、位置等方式将其与产品属性强行关联(如将“其它没有了”作为商标紧接配料表),实质上是将商标当作虚假广告工具,应依法查处。


4. 恶意攀附商誉亦属典型表现


“蓝魅”啤酒、“正韩蓝妹”等商标,虽与“蓝妹”存在细微差异,但注册在相同商品上且整体风格模仿,易导致混淆。法院认定此类行为“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扰乱商标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商标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


5. 不良影响类商标亦被严控


如“笔趣阁”被用于书籍类商标,但因长期与“网文盗版”强关联,法院认为其注册“对版权管理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条款,依法宣告无效。


02


心机商标被驳回申请主要情形


1.以“带有欺骗性”为由被驳回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实践中,如“真正”“零添加”“手打”等词汇虽为注册商标,但其语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具有更高品质或特定工艺,若实际并无对应特性,即构成欺骗性。


自2023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累计驳回此类申请超120万件,重点清理利用描述性词汇误导消费者的“心机商标”。


2. 以“不良影响”为由被驳回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注册。


3. 结合使用方式综合判断是否具有误导性


即使商标形式上可注册,若申请人通过包装排版、宣传话术、字体突出等方式,刻意引导消费者将其理解为产品属性(如将“多半袋”用于面饼重量描述),则被视为“实质上具有欺骗性”,审查中将不予核准。


4. 恶意攀附他人商誉亦属驳回理由


对于“蓝魅”“正韩蓝妹”等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虽文字略有差异,但注册在相同商品上且整体风格模仿,易导致混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此类行为“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扰乱正常注册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依法驳回申请。


03


心机商标被撤销主要情形


根据2025年《商标法(修订草案)》新增条款,若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通过字体、排版、宣传语等方式刻意误导公众,如“千禾0”暗示零添加、“手打”暗示手工制作,监管部门可依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罚款并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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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对企业带来什么影响以及企业风险防范的应对


一、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如下

1.商标注册从“低成本抢注”转向“高合规门槛”,企业需投入更多资源进行使用导向型布局。


2.“心机商标”被大规模宣告无效后,消费者对“零添加”“手打”“土鸡蛋”等词汇产生系统性怀疑。企业若依赖文字游戏营销,将面临信任崩塌+销量断崖的双重打击。


3.企业家从“营销投机者”向“价值创造者”转型。过去依赖商标包装的“流量思维”被彻底否定,创新投入、品控能力、服务体验成为竞争新维度。企业家个人声誉与企业品牌深度绑定,人格权保护需求激增——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企业,更直接冲击企业家社会形象与信用评级。

二、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1.主动清理存量风险商标


对已注册的“零添加”“手打”“土鸡蛋”等易误导性标识进行全面排查。若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如“千禾0”“手擀”“多半袋”等),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原包装产品,并加快库存消化与包装迭代。企业可参考白象食品做法,将“多半袋”系列更名为“面饼120克”,以明确信息替代模糊宣传,降低法律与舆情风险。


2. 构建“真实可信”的品牌沟通体系


消费者对“心机商标”产生系统性怀疑后,品牌需通过透明化信息重建信任。例如: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非手工制作”“机器生产”等说明;主动公示第三方检测报告,如零添加认证、成分溯源信息;使用“清洁标签”(Clean Label)标准,真实标注配料表,避免“其他没了”类文字游戏。


3. 强化商标使用证据管理


为防范“撤三”风险(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企业应建立商标使用档案,保留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记录、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确保商标“注册即用、持续使用”。对核心品牌可进行防御性使用,如在小批量产品或关联渠道中使用,维持法律效力。


4. 转向产品创新与品质竞争


“心机商标”被清理后,市场回归产品本质。企业应将资源从“包装设计”转向研发投入、品控升级与服务体验优化。

三、如何举报心机商标

1.在线举报渠道


访问中国商标网(中国商标网)进入“心机商标”治理版块,点击“我要举报” 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证据。


2. 邮箱举报方式


若掌握图片、视频或其他形式的线索,可发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用举报 邮箱:qpxtsjb@cnipa.gov.cn。邮件中请注明线索详情、涉及商标名称、商品类 别及购买凭证等信息。


3.消费者还可通过12315热线和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投诉举报“心机商标”, 如上述举报若涉及商标注册合法性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移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4. 举报内容建议


明确指出涉嫌“心机商标”的产品名称与品牌;提供包装、广告或宣传材料中突 出使用误导性词汇的截图或实物照片;说明该商标如何易使公众误认产品质量或工艺(如“手打”非手工、“0添加”实含防腐剂等);附上购买记录或消费凭 证,增强证据效力。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及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管理】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部门规章5篇地方规范性文件1篇普通案例2篇)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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