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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名誉权保卫战:四大案例多维度分析法律边界到维权方案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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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uly. 2025

  • 在信息传播高度便捷的今天,一句恶意评论、一篇不实报道、一条造谣视频,都可能像病毒一样扩散,瞬间摧毁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或让一家企业的商誉崩塌。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核心人格权,既是个体尊严的法律屏障,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石。


然而,现实中名誉侵权的认定往往存在模糊地带:朋友圈吐槽同事算不算侵权?新闻报道偏差是否必然担责?消费者差评与恶意诋毁的界限在哪里?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普通民众,也时常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本文将聚焦大众最关注的名誉侵权场景,通过网络传播、职场纠纷、商业竞争、熟人社会四大典型领域的真实案例,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与维权路径,为读者提供从法律认知到实务操作的全链条指引。



01

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构成名誉侵权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1、存在侵权行为:包括侮辱(以暴力或言辞贬损他人人格)、诽谤(散布虚假事实)、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侵害名誉等具体形式;


2、主观过错: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明知信息虚假仍传播,或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损害后果: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这种损害无需实际经济损失佐证,精神痛苦、社会关系受影响均可构成。由于社会评价本身具有抽象性,实务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式,综合考量行为的具体内容、传播情况、继发性事实、外界的评价、反馈等多种因素进行认定。


4、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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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 HAN


02

名誉侵权四大典型场景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恶意剪辑视频“造谣”案(网络名誉侵权)--改自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A系帮扶艾滋病感染人群的志愿者,曾在电视节目录制中讲述帮助艾滋病感染者的经历,提及因救助艾滋病感染者过程中遭遇职业暴露风险,需要吃艾滋病毒阻断药。B恶意剪辑了A在节目中讲述吃艾滋病毒阻断药的结果部分,但并未保留其系因职业暴露需要的原因,并在短视频中配上“男子染上艾滋病,直接被同事们孤立,心中甚是抑郁”的字幕发布在抖音平台上,短视频引起5000余人次点赞、评论、收藏、转发。因B发布的视频加字幕误导观众以为是A感染艾滋病,导致多名网友在评论区指责A“私生活混乱”,造成了恶劣影响。A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B实名认证的账户在抖音平台发布剪辑的视频并配上虚假的、具有误导性信息的文字,引发多人点赞、评论、收藏、转发,对A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A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方式为通过省级媒体或《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内容,并在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抖音平台账号置顶公开道歉内容不少于十日。


案例二:员工离职后朋友圈 “爆料” 案(职场名誉侵权)--改自(2020)川01民终3449号

    


基本案情:A原为B公司员工,因离职时就薪资问题存在争议,遂在其微信朋友圈以及行业多个QQ群内发布爆料信息,包括“B公司是一家骗子公司、违反劳动法、骗取资质、欺骗合作企业”等言论,B公司认为其不实言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其企业形象和名誉,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此诉至法院,A主张其发布内容系 “合理质疑”。


法院认为:A发布的核心言论均无证据支持,且使用 “骗取” 等定性词汇,超出合理评论范围,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本案中A因与B公司存在薪资争议,在其微信朋友圈和相关QQ群发送“B公司是一家骗子公司”等内容,对B公司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导致B公司社会评价水平降低,A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A删除朋友圈和QQ群相关侵权内容,并在相同范围内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B公司名誉,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5千元。


案例三:竞争对手伪装用户“恶意差评” 案(商业诋毁侵权)--改自(2021)鲁08民终2473号案件

    


基本案情:A多次在B副食部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黑蒜,并在网店评论区发表不实负面评价“这蒜上是长了什么东西吗?是发霉了?”、“不知道哪里来那么多好评,有点硬没有发酵好吧”等。A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承认,因其本人在淘宝上经营网店卖黑蒜,故意使用虚假信息先后两次在淘宝上下单B副食部出售的黑蒜,复制他人差评图片以给B副食部造成负面影响。B据此诉至法院。A在庭审中不予认可询问笔录,主张是正常评价行为。


法院认为:A在其购买涉案黑蒜后,并没有实际主张更换、退款和赔偿损失等依法享有的权利,不符合常理,结合“禁止反言”原则,对A的主张不予认可,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予以采信。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根据淘宝网评价规则,每一个评价都会影响到淘宝店铺的“店铺评分”及“信用评价”。A作为竞争关系的竞争者非基于自用购买产品,恶意给予差评,达到抹黑同行的目的,A的行为必然会侵害B副食部店铺商誉,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主张不正当竞争及相关权利,本案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 A向B副食部书面赔礼道歉,并酌定赔偿损失5000元。


案例四:邻里纠纷引发的侵权风波(熟人社会侵权)--改自(2021)苏01民终313号案件

    


基本案情:A、B均为某小区业主,因A向物业反映B在小区公共绿化带铺设草地,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其后A 因不满进而拍摄了B的两张正面照片发送至小区业主群(群内成员有400多人),并表述B“扒围墙窥探”“踢坏栅栏”等,引发部分业主在业主群中跟风指责。B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B在案涉小区绿化带中铺设草地,A作为小区业主,有对小区公共部分管理监督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其在业主群中向物业公司反馈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其后为发泄不满拍摄照片并发表不当言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引发部分业主在群中跟风指责,可以认定A的上述行为导致 B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B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业主群中以文稿形式向B承认错误、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意。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小区公告栏连续张贴判决书五日,所发生的费用由A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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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名誉侵权的相关法律解析




一、侮辱与诽谤的区分


侮辱行为强调的是对他人人格的贬损,侧重于通过暴力、辱骂、丑化等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尊严;诽谤行为则以传播虚假事实为核心,侧重于对虚假事实的捏造和传播,通过向他人散布虚假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二、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边界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言论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它与名誉侵权之间存在明确的界限。言论自由的行使应当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判断某一言论属于正当的言论自由还是构成名誉侵权,关键在于该言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法律保护合理的评论权,但需满足三个条件:①基于客观事实;②未使用侮辱性言辞;③评论范围与事实相关。



三、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


根据 “红旗原则”,若侵权内容明显违法,平台应主动删除;若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处理,需对扩大部分损失担责。《民法典》第1197条则是“红旗原则”的体现,“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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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名誉侵权的维权路径


1.

固定证据

在发现名誉权被侵犯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于网络传播领域的侵权行为,可以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图、录屏,确保画面清晰、内容完整,包含侵权发布者的信息、侵权内容以及相关评论留言等。如有条件,可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固定,公证过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更高的效力。在其他领域,如职场纠纷中,可以收集相关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

2.

要求停止侵权

可以通过与侵权人直接沟通、向其发送律师函或者联系相关平台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在网络传播领域,若侵权内容发布在网络平台上,可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下架相关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及时处理侵权内容,否则可能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

协商解决

尝试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协商解决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双方的关系。

4.

诉讼途径

如果与侵权人无法协商一致,或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对方的过错。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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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个体与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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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自身言行,守住法律边界:

网络发言前需核实信息真实性,避免传播未经证实的内容;剪辑视频、发布评价时,不得刻意歪曲事实或添加误导性信息。


职场中与企业产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在社交圈发布贬损性言论;商业竞争中,不得通过虚假评价、编造谣言打压对手。


邻里纠纷中,维权需保持理性,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或发布不实指控,必要时可通过物业、居委会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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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固定侵权事实:

遭遇名誉侵权时,第一时间通过截图、录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如侵权言论内容、发布时间、传播范围);若涉及网络平台,可申请平台提供侵权用户信息。


企业应建立商誉监测机制,定期检索网络评价、社交媒体提及内容,发现侵权及时取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舆情分析,为维权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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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总结



名誉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体尊严与企业商誉,更关乎社会诚信与公序良俗。从街头巷尾的口角纷争到网络空间的舆论狂欢,每一次名誉侵权的发生,都是对他人尊严的漠视;每一次有效维权,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


在信息传播日益便捷的今天,每一个民事主体既是名誉权的享有者,也应是名誉权的守护者。唯有坚守法律底线,平衡言论自由与权利保护,才能构建一个既包容多元表达、又尊重他人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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