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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打赢了官司却不知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别让官司白打了!

作者:民事争议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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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024

  • 在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我国的诉讼时效正式从两年改为三年,此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沿用了这一规定。


经过这么多年的宣传普法,许多人对于三年的诉讼时效都有了一定的认知,但对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却仍然存在盲区。


01

申请执行的期间和起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故当事人仍需注意区分,虽然诉讼时效已经从两年更改为三年,但是申请执行的期间仍然为两年。那么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而对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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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其仍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对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对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具体到实务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乏有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的情况,而在达成和解后,有些法院会终结执行,此时案件仍会受到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仍需注意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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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案件,很可能丧失胜诉权,那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才申请执行的案件,又有什么后果呢?


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换言之,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和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一样,法院不会对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进行释明,也不会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只要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仍然会进行立案,但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核异议成立的,就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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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何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首先,设置申请执行时效的目的,与诉讼时效类似,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故建议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及时向法院确定生效时间,并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如前文所述,申请执行时效会因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故权利人如因各方面原因导致目前没有申请执行的,应注意定期催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达到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果。

最后,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案件确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此时应注意引导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承诺后再申请执行,以免债务人在被执行后提出案件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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