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aihanlaw.com/data/upload/202105/20210522101955_753.jpg

企业法讯

The Laster Infoemation

首页 > 企业法讯 > 企业法讯

企业法讯 | N,N+1,2N傻傻分不清?这篇保姆级清单企业必须收藏!

作者:劳动人事事务部

640.gif

image.png

今日精选

APR. 2024

  • 商场如战场,波诡云谲,瞬息万变,前一秒还在高歌猛进,后一秒可能销声匿迹。金三银四本是求职招聘的黄金时间,然而一则消息的横空出世却给了用人单位、打工人当头棒喝,在全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2024年3月26日,互联网大厂字节跳动旗下办公软件飞书CEO发布了全员信,表示会精简团队规模。


本次裁员,获将涉及千名员工,飞书是否“非输不可”?飞书如何在裁员潮中明哲保身?关键在于被裁员工的离职补偿方案!与飞书一样,我们大多数企业也面临员工辞职、人员优化、公司裁员等情况,很多企业虽然听过经济补偿、赔偿金、N,N+1,2N,但却对这几个词傻傻分不清,导致陷入不敢与员工进行离职谈判或者不会结算离职费用的窘境。今天,海涵一文带你拨云见日。


image.png


01

概念解析:N、N+1,2N是什么?





1、“N”即“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2、“2N”即“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应对劳动者承担的过错性赔偿。 


3、“N+1”即“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未提前通知的,需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价,即由此得出“N+1”。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则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只需要支付N。


image.png





02

情景运用:N、N+1,2N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支付?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面临解除/终止时,因情形的不同,用人单位可能产生N、N+1或者2N的解除成本。



01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N的情形


1、当劳动者因以下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N: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当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形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N:
(1)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image.png



02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N+1的情形(无过失性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03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2N的情形

如用人单位在不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应当支付N的情形,也不符合应当支付N+1的情形,亦不符合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情形),构成我们常说的“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N)。此处本所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被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后,劳动者除了可以要求支付2N外,也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者可择一适用。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0)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5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image.png



03

纠正错误:N+2,2N+1,N+3都有法律依据吗?


没有!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费用只存在“N、N+1,2N,0”这四种情形,并不存在“N+2,2N+1,N+3”的赔偿方案。若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方式主张超出法定标准赔偿金额的,通常不予支持。当然,用人单位亦可基于劳动者对公司的贡献度,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灵活确定具体金额。


image.png



04

计算方法:如何计算N、N、2N、N+1呢?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受到计算基数和计算年限的影响,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挂钩。


计算基数: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如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则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需特别注意的是,该平均工资应按照员工的应得工资计算得出,不能扣除个人所得税部分及社会保险费用部分。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则计算基数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image.png


计算年限:结合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包含6个月),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例如入职5个月=0.5、入职满6个月=1、 入职1年5个月=1.5, 入职1年6个月=2。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指的是连续工作年限,但在深圳地区,若离职员工在6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image.png


05

结语


从员工入职时的双向奔赴到离职时的分道扬镳,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倾注了诸多心血。妥善处理员工离职问题,做到善始善终,才能最终优化公司管理,控制成本,增加实效的必要途径。用人单位应了解离职解除各类情形及其相关成本,帮助自身行稳致远!


image.png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近浏览:

TO TOP

深圳龙岗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深圳法律咨询

关注“海涵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及时获取实时专业的法律资讯信息

以及对外公开培训课程

深圳龙岗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深圳法律咨询

课程报名以及业务咨询

粤ICP备17047365号    Powered by祥云平台    技术支持:华企网络  Copyight    海涵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