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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企业如何识别出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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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023

  • 在之前的法讯中,我们对专利申请及其权利要求书的构成与要点进行了阐述。但由于专利撰写的难度很高,为了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准确地体现申请人期望的保护范围,并且以准确、宽泛的方式记载申请人的技术方案,大部分企业都会委托专门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撰写申请。



而对于专利代理机构撰写完成后交付的回稿,如何判断申请稿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合适,进一步实现企业专利保护的最大价值,这也需要企业自身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因此,本文将从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角度,探讨企业应当如何判断一份专利申请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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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高质量专利,权利要求用语保护范围适当



众所周知,专利权具有独占性,因此专利申请和布局的行为也常被形象地比喻为“跑马圈地”。在知识产权权利交织成的丛林中找到属于自己的自由领地,才能获取到专利保护。但由此引发一组矛盾:如果“圈地”过大,可能触及他人权利,专利申请得不到授权;“圈地”过小,虽然授权了,但同时也留出了较大自由空间,供他人规避。


但是,由于认知水平有限和专利审查产生的盲期等,实践中没有人能知晓申请日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全部普通知识。因此,在撰写中就需要妥善利用权利要求项之间的相互联系,设置一定的权利要求梯度。即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多采用上位概念表述,争取最大化保护范围;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多采用下位概念表述,对保护范围进行兜底。到了专利审查或无效中,当因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冲突导致专利权不稳定时,可以通过缩小保护范围以谋求专利的稳定性。


此处提到的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是一对相对概念。上位概念是指比较概括的说法,下位概念是比较具体的特征。以螺钉举例,属于螺钉的下位概念就比如膨胀螺钉、自攻螺钉、普通螺钉等,而这些具体螺钉都可以概写成螺钉。而若螺钉作为下位概念,其上位概念的就比如紧固件等.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中还有“禁止反悔原则”,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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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高质量专利,技术特征需要不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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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利要求,除了单个技术要点的覆盖范围外,由于每一权利要求往往并不由单一技术特征构成,当涉及技术特征的组合时,哪些应该涵盖在权利要求中,哪些不应当纳入权利要求,同样也有讲究。总得来讲,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越少,则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概率就越小,但若少到完全缺少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不完整,专利不能授权。


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保护,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反之,如果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了对发明并无帮助的内容,侵权人通过刻意规避,可能避免了产品全面覆盖,进而导致专利丧失保护价值。实践中,对于哪些技术特征应该纳入权利要求,还有哪些应当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由此引入一个概念,“必要技术特征”。依照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解决发明创造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中必不可少的特征。缺乏任一必要技术特征,技术问题不能解决。


因此,对于技术特征的取舍,既不能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导致专利价值丧失,也不能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导致专利不能授权。对于技术特征的选取,建议围绕专利的有益效果进行,也即能够提高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节省能耗、原材料和工序,简化加工、操作、控制和使用等。对于必要技术特征的选取,建议围绕该技术特征对有益效果的贡献进行评价,如果一个改进对有益效果没帮助,那它就不是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当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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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高质量专利,说明书的支持必不可少






一份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多个板块构成,“少即是多”仅是对于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而言。对于说明书,需要尽可能详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这里讲的“清楚”,可分为两方面:主题明确以及用词准确。主题明确,即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以及最核心的技术方案。用词准确,就要求说明书应当使用技术用语,准确表达主题,用词不能含糊不清,所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规范。


撰写说明书时,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则其含义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就可以无需在说明书中给出该术语的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反之,如果该术语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其含义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清楚的,该类术语即为“自造词”,则至少应当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这里讲的“完整”,是指说明书不得缺少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实施方式等。提到“完整”就得提到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二者之间的关系,说明书应当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而权利要求书要以说明书为依据。


说明书中记载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适应,不能互相矛盾。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在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内,每一个权利要求至少在说明书一个具体实施例得到反映;而且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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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结语




原则上,专利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智慧成果的结晶,应当从实质上作出判断。但如果出于时间、精力、知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如果快速简便地从形式上对专利申请的质量进行判断呢?

一、权利要求的总原则是“项要多,字要少”。即权利要求的项数应当尽可能多,但独立权利要求的字应尽可能少,尤其是权利要求1。

二、说明书的总原则是“字要多”。要把一项技术方案说透,尤其是关于现有技术及其缺陷、企业的发明创新或改进、新技术所起到的效果、证明有益效果的相关实施案例或实验数据,种种内容都表明,一定量的文字内容必不可少。

三、对于说明书附图,要能主动增加必要附图或修改原图的明显错误。优秀的专利代理人不仅会在必要时修改附图,例如增加剖面线/增减明显不对的线条,甚至会自行增加附图,尤其是功能结构框图。

四、对于摘要、摘要附图和权利请求书,不错即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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