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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 2022
那么,法律上对格式条款究竟是如何定义的?又有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呢?我们在制定或者遇到格式条款时要如何规避风险呢?来看看海涵律师怎么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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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具有三个特征:1.重复使用;2.预先拟定;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基于格式条款可以重复使用的特点,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交易的成本及时间,但是,格式条款大多是由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单方制作的,例如,对对消费者来说,饭店、商店等就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难免会有利益的倾斜,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在生活中,格式条款也经常会产生争议。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容易忽视格式条款的存在,或者明知他的存在,也不得不签字或不得不同意,那么我们生活中常常遇见的类似于“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严重侵害格式条款相对方权益的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吗?其实并不然!我们来看看具体在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例如,今年的3月份,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文简称《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另外,规定对于网络消费中普遍出现的其他格式条款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家可密切关注此规定哦。
现实生活中,从格式条款“预先拟定”“未与协商”的特点可以看出,交易双方往往是地位不对等的情形,而许多经营者会认为,合同签了就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经营者要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保格式条款的效力、消费者要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所以,对于经营者来说,应注意:
一、应以合理的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例如采用明显加粗、加黑、斜体特殊符号、加大字体、划线符号等特别标识的方式与其它条款相区别,充分尽到提示义务,避免导致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也要避免出现“字体过小、内容庞杂,无法让人仔细阅读、表述不清晰”的情况。
二、如果合同相对方提出要求,应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并保留双方沟通的微信、短信、电话等记录、往来的邮件记录、双方签订的相关确认文书等,将说明的过程固定证据。
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应注意:
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及时要求提供方做出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要格外注意,审慎签订合同。
二、如果遇到如上所述的霸王条款,也要注意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可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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