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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 2022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关注每月新法的诞生尤为重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7月有哪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内容如下: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9)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转移: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内容如下。
《规定》共有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明码标价规则、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法律责任等4个部分。
01
总则
本部分明确了规章的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界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基本概念,对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原则性要求。同时,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别义务作出规定。
02
明码标价规则
本部分规定了明码标价的主体、内容、形式等。规定经营者在标价时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并授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特殊情形。取消标价签监制,规定经营者可以采用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在标价内容方面,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要素,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新业态中明码标价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
03
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
本部分主要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赠送时的规则要求,明确列举予以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强调价格比较信息要真实准确,规定折价、减价时禁止采用的计算方式,对采取赠品形式促销提出具体要求,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豁免情形。
如学校确需开除学生学籍,应秉承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从最有利于青少年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学校开除学籍的前置条件必须是学生屡次且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另一方面,开除学籍应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具体程序须参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各地方教育厅发布的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04
法律责任
本部分规定了具体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执行,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殊法律责任作出新设规定,对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内容如下:
(一)推进市场化改革,积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条例》在便利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许可手续方面规定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次性申请办理设立有关业务、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税控设备等,并要求推行设立登记全程网上办理,简化市场主体的设立手续。
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提升,广东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显现。在商事制度方面通过推进“证照分离”“一照通行”改革,开办企业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全省平均开办时间仅需1个工作日,省内企业迁移实现“一地办”。《条例》把近年来广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从制度层面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当前形势下有助于稳定各类市场主体的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也是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行动指南。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高效便利政务服务环境
《条例》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的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同一事项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第三十条规定将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设置政务服务事项跨省办理和省内跨市办理专门窗口,推动真正实现一窗通办和提供异地办事服务。
广东省的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一网通办、证照分离改革、一照通行改革等改革的做法和经验先后被国务院出台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这次出台的《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吸收,以法规的形式得以固化。目前,在粤企业一次提交材料,完成一次身份认证,即可实现材料的同步流转、审批同步进行、证照及时发放,已经覆盖了48个许可事项、60个办事场景,提交材料精简50%,办事周期压缩70%。
(三)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广东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多项改革举措引领着全国政务服务的发展方向。《条例》将政务服务作为独立的章节设置,总结提炼了我省近年来政务服务领域的改革创新成果,为我省打造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保护产权监管执法模式方面,《条例》第四十九条提出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明确非现场执法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执法。
(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为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条例》在法治环境一章对综合查一次、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接下来,我省将进一步推进新型执法方式,持续发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面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机遇与挑战,迫切需要培育创新发展动能、实现稳中求进。《条例》提出将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落实惠企利民和纾困帮扶政策,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内容如下:
(一) 明确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出台条例,推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一是合理界定条例适用范围;二是加强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三是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四是强化机构内部管理责任。
(一)严格登记管理,把好鉴定准入关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需要,及时制定条例,从严把好准入关口,为广东省建设高水平司法鉴定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明确实质性审查要求;二是严格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三是规范鉴定辅助人员职责边界;
(三) 规范鉴定程序,着力保障鉴定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鉴定程序,保证鉴定质量和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条例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规范鉴定启动程序。一是规范鉴定材料提取和交接程序;二是规范机构和人员回避要求;三是规范鉴定实施程序,四是完善主体退出机制;五是规范鉴定终止程序。
四、健全法律责任,严惩鉴定违法行为
为严厉惩处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从严打击鉴定违法行为,力图使从业机构和人员不敢违法、不愿违法,切实维护公正、规范、有序的行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是加大对未依法登记而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力度;二是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内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项目初评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2年5月12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各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完善工伤预防标准体系,健全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深圳市工伤预防项目初评标准(试行)》和《深圳市工伤预防项目评审标准(试行)》,适用于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初评和评审,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6月24日发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就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通知,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2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最低缴费基数:2200元/2360元
2022年1月1日前已在单位就职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2022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22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
最高缴费基数:38892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64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2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220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
最高缴费基数:38892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64元×3倍)。
(三)缴存比例
1.单位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执行期限: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1、2022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2、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五)调整办理程序
1、单位专办员可自主选择人脸识别、企业电子印章或数字证书(密钥)其中任意一种方式完成身份认证,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线办理系统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2、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完成身份认证,登录支付宝公积金服务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3、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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