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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端午假期即将开启,6月新法解析提前看!

作者:知识产权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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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UNE . 2022

  • 1.《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3.《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

  • 4.《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 5.《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为严格规范立法、执法、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也在不断推陈出新。做好企业合规工作,务必紧跟法律更新动态。接下来请大家跟着海涵的脚步,一同来看看6月有哪些重大的新法新规吧!



01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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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加收管理,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对六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加收政策进行调整,《通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


对实施范围进行明确。《通知》明确实施范围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对适用对象进行明确。《通知》明确“六岁以下儿童”概念,严格限制医疗机构扩大加收人群范围。

明确当前保留儿童加收的项目。《通知》基于数据测算,充分尊重并采纳上级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以及群众意见,在对原儿童加收政策运行情况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对项目调整的共识,以及对医疗机构经营、患者负担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三方面的影响分析结果,取消1461项原加收项目,新增65项加收项目。本次调整重点关注诊查、护理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以及“灸法”“拔罐疗法”等中医类项目,调整后共有1896项六岁以下儿童加收项目。

明确项目加收幅度。《通知》对纳入儿童加收政策的项目,按照诊查费、护理费、其他项目三大类进行分别测算,考虑患者负担,保持合理比价关系,最终确定6项诊查费加收幅度不超过15%,特级护理加收幅度不超过10%,其他儿童加收项目加收幅度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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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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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音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对于《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解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 关于工业和建筑施工噪音


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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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关于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补充完善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


③ 有针对性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关于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法律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室内装修噪声也是邻里之间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一些商业经营场所高音喇叭反复播放广告,给周边群众造成困扰。因此法律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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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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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华侨学生在广东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涵养侨务资源,弘扬中华文化,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侨发[2014〕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联合广东省教育厅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3条)。重点如下:


一、《办法》适用学段和明确华侨学生的定义


《办法》适用于华侨学生在本省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本办法所称华侨学生,是指定居在国外回国在本省学习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认定华侨学生身份需提交的材料或相关信息


① 本人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资格证或者合法居留资格证,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书。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② 本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出入境记录。侨务主管部门可通过部门间内部核查、验证申请人的护照及出入境信息的,申请人可免提交相应的材料。


③ 《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华侨学生身份确认申请表》。


注:外文材料须同时附境内有资屋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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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广东省报考高中的华侨学生须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考试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 当地侨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华侨学生身份确认表》。


② 华侨学生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③ 华侨学生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历材料,持国外学历的须同时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书。


四、华侨学生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条件录取,缴纳同等学费


① 具有初中毕业学历(含应、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且符合其他报考条件的华侨,可参加当地教育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当地户籍学生同等条件录取。


② 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与当地户籍学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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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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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共7章,43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重点如下:


① 扩大了听证适用范围


一是第六条根据新《行政处罚法》规定,扩大了听证适用案件范围;二是第七条对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进行了界定,并明确部门规章对“较大数额”有更低规定的,从其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


② 明确了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是规定听证组织机关。考虑到委托执法情况下,受委托组织更了解案件情况,由其组织听证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第八条明确了原则上由受委托组织组织听证,委托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二是明确了听证会组织人员构成及要求。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九条明确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不得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同时,鉴于听证案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的新规定,为避免法制机构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删除了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作主持人的规定;


三是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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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完善了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一是第十二条修改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二是第十四条完善了当事人的权利,第十五条新增了第三人的权利规定。


④ 修改了听证的告知和提出程序


一是第十七条完善了听证告知书的内容;二是第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提出的期限;三是第十九条新增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在听证有效期内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四是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细化规范了行政机关收到听证要求后的工作。


⑤ 细化了听证会的举行程序


一是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同一处罚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组织的规定;


二是第二十五条完善了回避情形,新增了回避申请的处理;


三是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进一步规范了听证会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是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细化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内容,并新增加听证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规定;


五是第三十三条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新增了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规定;


六是第三十四条新增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七是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延期听证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完善了中止听证和终止听证的情形;


八是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听证期限。根据新《行政处罚法》90日办案时限的规定及授权,新增了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


(可上下滑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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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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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行业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的能力,推动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本次修订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监管制度,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共 8 章 78 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


一是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二是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适度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更加强调发起人的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约束自然人主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三是促进行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鼓励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与有益业务模式,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机构。


四是深化简政放权,突出放管结合。进一步精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变更审核事项,不再对不涉及股东类别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实施审核。


② 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


一是统一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完善专业资管机构类别,统一准入标准,重点关注相关机构的资管展业经验与合规风控情况。


二是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三是强化公募业务规则一致性。明确公募持牌机构在公募业务相关合规内控、人员资质、运作管理等方面均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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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着力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是强化投资交易行为管控。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与流程,严格证券出入库管理,合理设定投资经理权限,建立交易指令事前管控、事中监测及事后分析与审查机制。


二是加强基金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全覆盖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强化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


三是突出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强调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与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经营发展理念,加强文化建设,坚守廉洁从业,遵从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④ 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突出长期考核激励。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二是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长期稳健。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长期稳定,规制股权质押行为,夯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


三是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


四是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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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


一是培育一流资管机构。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


二是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专业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


⑥ 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风险处置流程。


一是增设专章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


二是强化全流程管控和各方职责。明确风险处置过程中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组织的权责范围,明确被处置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监高与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合义务,压实各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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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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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制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共5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内容如下:


① 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② 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③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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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⑤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规定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注:2022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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