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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经营秘密?

作者:争议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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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MAR. 2021

  • 企业经营秘密通常具备三个特性: 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对此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通常客户名单是重要的企业经营秘密,企业应当对已经形成的证据进行规范的备份保存。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经营秘密是企业核心的竞争力之一,泄露企业经营秘密一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种泄露的手段也更加隐秘,本期法讯我们和大家一起聊聊企业经营秘密问题,你的企业又是如何保护经营秘密的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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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企业经营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通俗的理解,公司的经营秘密具有三个特性:


① 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通常情况下,相关领域的一般常识性信息、行业惯例,通过观察可以直接获取的信息,信息已经被公开出版、披露,从公开渠道可以取得的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的信息都不具备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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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具有商业价值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


③ 权利人对此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在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时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

(2)权利人保密的意愿;

(3)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

(4)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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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个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下面我们为大家梳理企业最为重要的企业经营秘密之一——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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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侵犯企业经营秘密的表现形式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常见侵犯企业经营秘密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 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经营秘密;


②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条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经营秘密;


③ 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掌握的经营秘密;


④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掌握的经营秘密。


实践中侵犯企业经营秘密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只要实施了上面的四种行为之一,都可能构成侵犯企业经营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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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涵律师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社交类软件的大量运用在企业日常运营的过程中,保护企业的经营信息更加困难,下面海涵律师结合大量的实务经验,为企业保护经营信息支招:


(一)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①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②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③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④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⑤ 签订保密协议;

⑥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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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已经形成的证据进行规范的备份保存


① 内部系统维护的客户名单信息;

② 历年交易合同及账单、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资金往来汇款凭证;

③ 历年来业务往来邮件,特别注意记载客户对服务内容、质量与价格的需求、主要责任人信息、出账要求等独特要求的往来记录;

④ 其他花费人力、物力获取客户信息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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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侵害企业经营秘密后第一时间请律师入场


在实践中出现大量案件,公司发现侵害企业经营秘密后自行处理,造成错失最佳的固定证据时机,错失最佳谈判时机,打草惊蛇后当事人主动销毁证据等,加上侵害企业经营秘密证据本身取证难度较大等一系列原因,最终导致企业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发现侵害企业经营秘密后第一时间请律师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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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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