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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担心员工离职泄露商业秘密,企业设置“脱密期”有用吗?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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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UG . 2021

  • 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是财富密码,是每一家企业的命脉所在,如何保守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重大课题。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就如同蛇打七寸。而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一大重要原因是企业员工的泄露。

那么主要适用于公务员、纪检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的脱密期规定是否能够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员工呢?接下来,让海涵为您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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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啥是脱密期?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


实际上,脱密期最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商业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主要是为了限制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而设置的脱密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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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脱密期是否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权相冲突?



由上文的推断可知,劳动关系中的“脱密期”实质是“提前通知期”。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能否突破《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期的权利,为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设置不超过六个月的提前通知期呢?此点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观点一认为:基于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对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经过员工同意,可以对其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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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认为:只要企业员工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通知义务,则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不得以“脱密期”约定限制员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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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的司法实践判案中,虽然相关案例较少,但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0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但由于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深圳地区的法院对限制劳动者离职时间的“脱密期”的约定行为持否定态度。


※ 海涵建议:企业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时,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脱密期。虽然员工可能实质上不受到该条款的约束,但基于员工的内心约束,仍然可能会遵守该“脱密期”条款,以此谨防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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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除了设置“脱密期”,还可以通过

什么方式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呢?



一、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企业内部建立严密、体系化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让员工“不能泄露”。


① 在《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惩罚制度。海涵在此处提醒众多企业,《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需要妥善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否则仲裁庭或法院不会认可依据《员工手册》对员工作出的处罚决定。


② 建立涉及机密文件的保密措施。对于纸质类机密文件的保存,通过设置专门机密室,进出机密室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及时间限制,实行专人专管。对于数据类机密文件,通过设置高级秘钥,限制下载、阅读时间,以及实行留痕措施等等。


③ 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需要完善保密范围,采用概括+列举式的方法,尽可能穷尽囊括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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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除了从企业方面加强商业秘密的管理,还要发挥员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观能动性。


① 通过培养员工尊重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以培训的方式让员工知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让员工“不敢泄露”


② 通过加强员工尊重和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文化教育与熏陶,让员工“不想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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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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